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2019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 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 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以下简称《规 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等有关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江苏省行政区划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拆除、装修等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 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 项工程. 第四条 危大工程范围详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附件1).超过 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详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 工程范围》(附件2). 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监督指 导,省建筑安全监督总站对各级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 监机构”)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委托的安监机构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对工程项目各方责任主体履 —1— 行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执法抽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 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运用“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信息系统” (以下简称“省安全管理系统”)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进行动态 监管. 第二章前期保障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 文地质、建(构)筑物、地下(上)管线、人员密集场所等施工可能影 响到的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有深基坑分部分项工程的,建设单位所提供的工程周边环境资料范 围自基坑底部边线向外不得小于基坑开挖深度的两倍. 第八条勘察单位应根据工程实际和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 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提出安全技术控制措施方面的 建议.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 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应进行专项 设计.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具备包含相应等级岩土工程设计分项的工程 勘察资质,深基坑设计施工图必须通过专家评审. 勘察、设计交底时,应向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作出说明.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 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根据工程特点补充完善危大工 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在工程造价中列出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 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按照施工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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