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CNCA-C04-01: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小功率电动机 2014-07-16发布 2014-09-01实施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录 0引言 1 1适用范围. 2认证依据标准 .1 3认证模式 2 4认证单元划分 .2 5认证委托 3 5.1认证委托的提出与受理 3 5.2申请资料 3 5.3实施安排 3 6认证实施 .3 6.1型式试验 .3 6.2认证评价与决定 5 6.3认证时限 .5 7获证后监督 15 7.1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5 7.2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6 7.3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6 7.4获证后监督的频次和时间 16 7.5获证后监督的记录 .7 7.6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7 8认证证书 .7 8.1认证证书的保持 7 8.2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变更 .7 8.3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8.4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8 8.5认证证书的使用 .9 9认证标志 .9 9.1准许使用的标志式样 19 9.2标注方式 19 10收费 .9 12认证实施细则 10 0引言 本规则基于小功率电动机的安全风险和认证风险制定,规定了小 功率电动机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本规则与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 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 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 则工厂检查通用要求》等通用实施规则配套使用. 认证机构应依据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要求编制认证实施细则, 并配套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共同实施. 生产企业应确保所生产的获证产品能够持续符合认证及适用标 准要求.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额定电压36V以上(不含36V) 直流1500V、交 流1000V以下的驱动用小功率电动机,包括: (1)转速折算到1500r/min时,最大连续定额不超过1.1kW 的各类交流异步电动机、交流同步电动机; (2)最大连续定额不超过1.1kW的交流换向器电动机、直流电 动机. 注1:额定功率≤同步转速×1.1kW/1500. 注2:不包括防爆电动机和控制电动机(如伺服电动机、步进电动机、自整 角机、旋转变压器、测速发电机、感应移相器等). 注3:不适用于有一种定额超出以上适用范围的多电压、多转速电动机. 由于法律法规或相关产品标准、技术、产业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 所引起的适用范围调整,应以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公告为准. 2认证依据标准 GB12350《小功率电动机的安全要求》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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