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编号:CTS0---C10b 批准日期:1994年8月16日 民航局局长授权 批准人: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中国技术标准规定(CTSO)
本技术标准规定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 备技术标准规定》(CCAR37)颁发。
每份技术标准规定是对用于民用航空器上 的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接受适航审查时,必须遵守的准则。
技术标准规定 气压高度表(敏感型) (CTSO-C10b)
1.适用范围
为使民用航空器上所使用的气压高度表(敏感型)取得相应的机载 设备批准标记,本规定制定了气压高度表(敏感型)的最低性能标准。
凡在本规定生效之日及以后生产的新型气压高度表(敏感型),欲取得 相应的机载设备批准标记,必须符合本规定后附的《气压高度表(敏感 型)最低性能标准》。
凡在本规定生效之日以前已经获得批准的气压高 度表(敏感型),可按原批准标准继续生产。
2.标记
除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21部(CCAR21)第八章中的有关规定外,还 应将量程清晰而永久地标记在设备上: '8资料要求
除CCAR21第八章中的有关规定外,制造人还应向中国民用航空局 适航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1)制造人编制的使用说明书。
(2)一套完整的仪表主要部件图纸和试验报告。
(3)适用于安装程序的原理图。
气压高度表(敏感型) 最低性能标准 1.目的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航空器上所使用的气压高度表(敏感型)最低性 能标准。
2.范围
本标准包括两种基本的仪表: 1型一一量程:10000米(35000英尺)。
气压刻度范围至少为: 94.6~104.9千帕(28.1~30.99英寸汞柱)。
可包括与气压刻度共同指 示高度的标志。
Ⅱ型一一量程:15000米(50000英尺)。
气压刻度范围至少为: 94.6~104.9千帕(28.1~30.99英寸汞柱)。
可包括与气压刻度共同指 示高度的标志。
3.一般要求 3.1环境条件
气压高度表(敏感型)在经受本条款所规定的环境下,应保持正常 工作。
下列条件仅作为设计要求提出。
试验应按5、6、7中的规定进 行。
3.1.1温度按照仪表制造人的说明书将仪表安装好。
仪表在环境温度为 一30~50°C范围内应功能正常,而且当暴露于一65~70°C温度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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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受到有害影响。
3.1.2温度仪表暴露于温度约32°,相对湿度为0~95%的条件下应功能正 常,而不应受到有害影响。
3.1.3振动按制造人的说明书将仪表安装好,仪表在经受下表所规定的振 动条件时,应功能正常,而不应受到有害的影响。
仪表在机体上频率最大全振幅最大 的安装位置赫(Hz)毫米英寸加速度(g)
(mm)(in) 仪表板5~500.50.0201.5 或隔振座50~5000.5
3.1.4高度除非受3.1.1限制,否则,仪表经受相当于一300~15240米 (一1000~50000英尺)标准高度的正确的压力及温度时,应功能正 常。
而不应受到有害影响。
当将仪表正确地安装好,并且施加101.3千帕(29.92英寸汞柱)的 绝对大气压力时,仪表外部应能承受住169.3千帕(50英寸汞柱)的绝对 压力。
3.1.5磁影响仪表的磁效应对装在同一飞机上其他仪表的工作不得产生有 害影响。
4.详细要求 4.1指示方法
应使用下列方法,对于高度增加的指示,高度每变化300米(1000 英尺),敏感指标应按顺时针方向转动360°。
也应提供表示300米(1 000英尺)倍数的方法。
4.2刻度盘标志 4.2.1刻度间隔刻度间隔最小为6米(20英尺),主刻度线为30米(100英 尺)。
4.2.2调零装置调零装置必须能使高度表指示与机场当时当地大气压相应 的标高。
调零装置至少能在94.6~104.9千帕(28.1~30.99英寸汞柱 或946~1049毫米)的全部范围内指示海平面大气压力。
假如调零装置超过其大气压力的刻度范围,则必须有一个安全装 置以防止压力刻度出现不正确的指示。
4.2.3表面涂层除非另有规定,刻度线、数字和指针应涂无光白色材料,而 非功能性表面则应是耐久的无光黑色。
4.2.4名称刻度盘上应有“高度”或“ALT"字样,涂层应与数字的涂层一 致。
4.3可见度
在小端直径为表壳孔径、其母线与刻度盘中垂线至少成30°角的 截锥体内点上,指针和刻度盘标志均必须是可见的。
刻度盘与表玻璃之间的距离应尽可能小,且最大不得超过6.4毫米 (0.25英寸)。
5.试验条件 5.1大气条件
除非另有规定,本标准所要求的全部试验均应在下列条件下进行: 大气压为76厘米(约29.92英寸)汞柱高,温度大约为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