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8 ICS 03.100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33310-2016
农业社会化服务高等院校服务规范 Agricultural service-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service specifications
2016-12-13发布2017-07-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33310-2016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徽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云南省标准化研究院、辽宁省标 准化研究院、云南农业大学、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东北农业大学、南京农业大学、安徽科技学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琛、霍家佳、云振宇、戴继勇、郑玉艳、车国富、起建凌、陶学明、李鑫、韩先一、 张瑶、洪登华、孙昭、吴永清、寇胜利、陈巍、顾有方、邱学思、曲波、刘贞、赵阳楠、陈霞、姜志德、詹秋文。
GB/T33310-2016
农业社会化服务高等院校服务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高等院校在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时的基本要求、组织建设与管理、服务要求、服务评 价与改进。
本标准适用于自我明确提出或相关要求规定的长期从事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高等院校。
高等院校所 属的专门从事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机构也可参照使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012质量管理顾客满意组织处理指南
3基本要求
3.1应设立从事农业社会化服务的组织管理机构(如新农村发展研究院等)、专家团队和服务基地等。
3.2从事农业社会化服务的组织和人员应职能职责清晰、目标任务明确。
3.3建立健全考核与激励制度,对人员进行科学管理。
3.4宜设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服务的任务、进度及动态等进行管理。
3.5鼓励校地、校企、校所等的合作,合理创新服务形式。
3.6根据项目需要及地区特点,合理选择服务方式。
3.7应采取合理措施对服务质量进行控制。
4组织建设与管理
4.1组织建设 4.1.1管理机构 4.1.1.1应成立协调安排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的管理机构。
4.1.1.2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必要的办公设备及工作人员。
4.1.1.3工作人员岗位设置合理、分工明确、职能清晰。
4.1.1.4统筹协调高等院校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整体工作。
4.1.1.5负责对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进行调配和管理。
4.1.1.6负责筹备资金,保障经费的合理使用。
4.1.2专家团队 4.1.2.1可根据需要组建由专职人员、兼职人员或其他人员组成的专家团队。
有条件的可选派“首席专 家"对本团队的人员及工作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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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33310-2016 4.1.2.2首席专家应是本领域内具有较高业务水平的专业人员,具有五年以上从事农业社会化服务的 经历。
4.1.2.3专家团队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a)爱岗敬业、吃苦耐劳、求真务实、服务“三农"的思想意识; b)扎实的专业技术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c)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 d)较强的收集信息、分析信息和有效利用信息的能力; e)教学和培训能力; f)团队合作能力。
4.1.2.4专家团队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a)指导地方农业产业发展及相关社会化服务工作; b)负责项目研究、科技转化、技术培训和咨询工作; c)负责服务基地的建设指导工作; d)负责科技信息收集、整理与提供服务; e)负责基层科技研究和推广机构、人员的指导和培训工作。
4.1.3服务基地 4.1.3.1可根据高等院校农业社会化服务的要求或所服务地区的产业发展的需要,建立相应的服务 基地。
4.1.3.2应根据当地生产环境、产业的发展及工作的持续开展需要进行选址。
4.1.3.3应具备办公场所及必要的仪器设备,有条件的宜配置食堂、宿舍等基础条件。
4.1.3.4应组织机构健全,岗位设置合理。
4.2组织管理 4.2.1人员管理 4.2.1.1专家团队、基地及其他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人员应由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4.2.1.2建立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量认定办法,将其与评奖、评优、评职称相挂钩,鼓励给予部分奖励。
4.2.1.3建立健全项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责任追究制等相关制度。
4.2.1.4提供人员培训机会,帮助从事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人员获取和提高服务技能。
4.2.1.5鼓励除公共基础课、教辅系列之外的涉农教师、科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