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电动平衡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3年版) 1抽样 1.1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1.2抽样基数 抽查样品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1.3抽样数量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2台,其中1台作为检验样品,1台作为备用样品. 2检验项目及检测方法 表2电动平衡车产品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测方法 GB/T34667 1 最高设计车速 6.2.1 GB/T34668 2 超速保护 9.1.1 GB/T34668 3 低电量保护 9.1.2 GB/T34668 4 充电锁止 9.1.7 GB/T34668 5 防飞转保护 9.1.8 GB/T34668 6 布线要求 6.2 GB/T34668 7 驻坡能力及保护 9.1.3 GB/T34668 8 静态强度 9.3.2 注:上表所列检验项目是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的,重点涉及健康、安全、节能、环保以 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重要项目.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 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产品明示标准未标注年代号的,检验时根据生产日期选择有效的执行标准. 3判定规则 1 3.1标准依据 GB/T34667《电动平衡车通用技术条件》 GB/T34668《电动平衡车安全要求及测试方法》 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 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 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 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 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 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 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4异议复检 本细则中确定的全部检验项目,采用备用样品进行复检. 2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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