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15580-2011
目次
前言. 1适用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5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6实施与监督
GB15580-2011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 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 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加强对磷肥企业废水排放的控制和管理,制定 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磷肥工业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为促进区域经济与环境协调发 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 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排放浓度为质量浓度。
磷肥工业企业和生产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 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95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为: -根据落实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环境保护管理和执法工作的需要,调整了控制排放的污染物项 目,提高了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一增加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间接排放限值; 取消了按污水去向分级管理的规定: 不再按企业规模规定污染物排放限值。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0-95)同时废止。
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 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石化集团南京设计院。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1年4月2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iv
GB15580-2011
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磷肥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磷肥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对磷肥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 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 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GB/T6920-86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GB/T7484-87水质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7485一87水质总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T11893-89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11894一89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分光光度法 GB/T11901-89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11914-89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HJ/T84-2001水质无机阴离子的测定离子色谱法 HJ/T195-2005水质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199-2005水质总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I/T399-2007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487-2009水质氟化物的测定茜素磺酸锆目视比色法 HJ488-2009水质氟化物的测定氟试剂分光光度法 HJ535-2009水质氨氮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536-2009水质氨氮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537-2009水质氨氮的测定蒸馏-中和滴定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6)《》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GB 15580-2011 3.1 磷肥工业phosphatefertilizerindustry 生产磷肥产品的工业。
磷肥产品包括:过磷酸钙(简称普钙)、钙镁磷肥、磷酸铵、重过磷酸钙(简 称重钙)、复混肥(包括复合肥和掺合肥)、硝酸磷肥和其他副产品(如氟加工产品等),以及生产磷肥 所需的中间产品磷酸(湿法)。
3.2 现有企业existing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磷肥企业或生产设施。
3.3 新建企业new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磷肥工业建设项目。
3.4 直接排放directdischarge 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水体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3.5 间接排放indirectdischarge 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3.6 公共污水处理系统publishwastewatertreatmentsystem 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废水,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够达到相关排 放标准要求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区域(包括各类工业园区、开发 区、工业聚集地等)废水处理厂等,其废水处理程度应达到二级或二级以上。
3.7 排水量effluentvolume 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 废水(如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
3.8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benchmark effluent volume perunit product 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磷肥产品的废水排放量上限值。
4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自2011年10月1日起至2013年3月31日止,现有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水污染排放限值。
表1现有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mg/L(pH值除外) 序号污染物直接排放限值间接排放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过磷酸钙钙镁磷肥磷酸铵重过磷酸钙复混肥限值 1pH值6~96~96~96~96~96~9 2化学需氧量(COD)8080808080150 3悬浮物808050505010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4氟化物(以F计)202015151520 5总磷(以P计)2020202020 2
GB15580-2011 续表 序号污染物直接排放限值间接排放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过磷酸钙钙镁磷肥硝酸铵重过磷酸钙复混肥限值 6总氮15152015206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7氨氮101015101530 8总砷0.50.50.50.50.50.5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
放口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0.30.40.30.20.2与直接排放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 (mt产品)15相同物排放监控位置一致 a硝酸磷肥按磷酸铵的排放限值执行。
b适用于有氟加工产品(产品以氟硅酸钠计)的企业,单位为mt。
4.2自2013年4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排放限值。
4.3自2011年10月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排放限值, 表2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mg/L(pH值除外) 序号污染物直接排放限值间接排放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过磷酸钙钙镁确肥磷酸铵重过磷酸钙复混肥限值 1pH值6~96~96~96~96~96~9 2化学需氧量(COD)707070150 3悬浮物3030303030100 4氟化物(以F计)15151515152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5总磷(以P计)101015151020 6总氮151520152060 7氨氮101015101530 8总砷0.30.30.30.30.30.3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
放口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0.30.40.20.150.15与直接排放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 (m²t)12相同物排放监控位置一致 a硝酸磷肥按磷酸铵的排放限值执行。
b适用于有氟加工产品(产品以氟硅酸钠计)的企业,单位为m 4.4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环境容量较小、 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 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磷肥企业执行表3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表3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单位:mg/L(pH值除外) 序号污染物直接排放限值间接排放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过磷酸钙钙镁磷肥硝酸饺重过磷酸钙复混肥限值 I pH值6~96~96~96~96~96~9 2化学需氧量(COD)5050505050100 3悬浮物20202020204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4氯化物(以F计)101010101015 5总磷(以P计)0.50.50.50.5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