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令第4号
【实施日期】
第一章总则
山安全法》),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以下简称《矿
第二条《矿山安全法》及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矿山,是指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场所及其附属设施.
产资源勘探和矿山建设、生产、闭坑及有关活动. 矿产资源开采活动,是指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从事矿
第三条国家采取政策和措施,支持发展矿山安全教育,鼓励矿山安全开采技术、安全管理方法、安全设备与仪器的研究和推广,促进矿山安全科学技术进步.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一)在矿山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忠于职守,作出显著成绩的:
(二)防止矿山事故或者抢险救护有功的:
(三)在推广矿山安全技术、改进矿山安全设施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
(四)在矿山安全生产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效果显著的:
(五)在改善矿山劳动条件或者预防矿山事故方面有发明创造和科研成果,效果显著的.
第二章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
术资料: 第五条矿山设计使用的地质勘探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技
(一)较大的断层、破碎带、滑坡、泥石流的性质和规模;
层之间、地面水和地下水之间的水力联系,地下水的潜水位、水 (二)含水层(包括溶洞)和隔水层的岩性、层厚、产状,含水质、水量和流向,地面水流系统和有关水利工程的疏水能力以及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
和积水情况: (三)矿山设计范围内原有小窑、老窑的分布范围、开采深度
(四)沼气、二氧化碳赋存情况,矿物自然发火和矿尘爆炸的可能性:
(五)对人体有害的矿物组份、含量和变化规律,勘探区至少一年的天然放射性本底数据;
(六)地温异常和热水矿区的岩石热导率、地温梯度、热水来源、水温、水压和水量,以及圈定的热害区范围:
(七)工业、生活用水的水源和水质:
(八)钻孔封孔资料:
(九)矿山设计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编制矿山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总体设计,应当对矿山开采的安全条件进行论证.
编写要求,由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矿山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编制安全专篇.安全专篇的
第七条根据《矿山安全法》第八条的规定,矿山建设单位在计文件时,应当同时报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没有劳动行政 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经批准的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需要修改时,应当征求原参加审查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矿山建设工程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保证施工质量:工程峻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验收.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施工、峻工情况 的综合报告.
第九条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施工、峻工情况 的综合报告之日起30日内,对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进行检查: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验收,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条矿山应当有保障安全生产、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安全设施,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每个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的能行人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矿井的每个生产水平(中段)和各个采区(盘区)至少有两 个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出口相通.
(二)每个矿井有独立的采用机械通风的通风系统,保证井业场所所需风量的前提下,可以采用自然通风. 下作业场足够的风量:但是,小型非沼气矿井在保证井下作
(三)井巷断面能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设备的安装、维修及施工需要.
(四)井巷支护和采场顶板管理能保证作业场所的安全.
(五)相邻矿井之间、矿井与露天矿之间、矿井与老窑之间留有足够的安全隔离矿柱.矿山井巷布置留有足够的保障井上和 并下安全的矿柱或者岩柱.
(六)露天矿山的阶段高度、平台宽度和边坡角能满足安全备之间有足够的安全距离. 作业和边坡稳定的需要.船采沙矿的采池边界与地面建筑物、设
(七)有地面和井下的防水、排水系统,有防止地表水泄入井下和露天采场的措施.
(八)溜矿并有防止和处理堵塞的安全措施.
(九)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主要运输巷道布置在岩层或者不易自然发火的矿层内,并采用预防性灌浆或者其他有效的预防自然发火的措施.
防灭火设施和器材. (十)矿山地面消防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消防的规定.矿井有
(十一)地面及井下供配电系统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十二)矿山提升运输设备、装置及设施符合下列要求:
1钢丝绳、连接装置、提升容器以及保险链有足够的安全系数:
2提升容器与井壁、罐道梁之间及两个提升容器之间有足够的间隙:
3提升绞车和提升容器有可靠的安全保护装置:
4电机车、架线、轨道的选型能满足安全要求:
5运送人员的机械设备有可靠的安全保护装置:
6提升运输设备有灵敏可靠的信号装置.
尘的作业地点有综合防尘措施. (十三)每个矿井有防尘供水系统.地面和井下产生粉
(十四)有瓦斯、矿尘爆炸可能性的矿井,采用防爆电器设备,并采取防尘和隔爆措施.
(十五)开采放射性矿物的矿并,符合下列要求:
1矿井进风量和风质能满足降氢的需要,避免串联通风和污风循环:
2~主要进风道开在矿脉之外,穿矿脉或者岩体裂隙发育的进风巷道有防止氢析出的措施:
3采用后退式回采;
4能防止并下污水散流,并采取封闭的排放污水系统.
(十六)矿山储存爆破材料的场所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十七)排土场、研石山有防止发生泥石流和其他危害的安全措施,尾矿库有防止溃坝等事故的安全设施.
(十八)有防止山体滑坡和因采矿活动引起地表塌陷造成危害的预防措施.
(十九)每个矿井配置足够数量的通风检测仪表和有毒有害气体与井下环境检测仪器.开采有瓦斯突出的矿井,装备监测系统或者检测仪器.
(二十)有与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设施和通讯设施.
(二十一)有更衣室、浴室等设施.
第三章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
第十一条采掘作业应当编制作业规程,规定保证作业人员安全的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并在情况变化时及时予以修改和补充.
第十二条矿山开采应当有下列图纸资料:
(一)地质图(包括水文地质图和工程地质图):(二)矿山总布置图和矿井井上、井下对照图:(三)矿井、巷道、采场布置图:(四)矿山生产和安全保障的主要系统图.
第十三条矿山企业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批准的范围开采,禁止越层、越界开采.
第十四条矿山使用的下列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不得使用:
(一)采掘、支护、装载、运输、提升、通风、排水、瓦斯抽放、压缩空气和起重设备:
(二)电动机、变压器、配电柜、电器开关、电控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