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旅游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定
使用说明
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组团社和地接社就国内旅游接待业务签订合同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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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示范文本在合同有效期内可反复使用,操作单团接待业务时,与合同双方达成的具体协议(主要指《接待计划书》)共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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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组织旅游者,并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旅行社;“地接社”即“地方接待旅行社”是指按照与组团社的合同约定,实施组团社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团(者)在当地参观游览等活动的旅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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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示范文本中"旅游辅助服务者”,是指与旅游经营者存在合同关系,协助旅游经营者履行旅游合同义务,实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娱乐等旅游服务的个人和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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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示范文本中有关条款留有空白处,供双方自行约定.对双方不予约定的空白处,应当划”/”以示没有特别约定.
6.签订合同后,双方均应认真保存合同有关资料、相关证明材料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有关票据资料,以备查用.
7.本合同示范文本由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解释.
国内旅游组团社与地接社合同
同编号:
组团社: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职务:
业务经营许可证号:
经办人: 职务:
联系电话: 传真:
地接社: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职务:
业务经营许可证号:
经办人: 职务:
联系电话: 传真:
团社将其组织的旅游者交由地接社接待,地接社按照双方确认的标准和要求,为组团社组织的旅游者提供接待服务组团社与地接社双方经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
一条合同构成
二条合同当
团社和地接社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设立的旅行社或分社,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资质,且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资质有效存续.
双
方均应于签订合同前向对方提供营业执照、业务经营许可
证(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旅行社责任保险单、安全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处理预案等文书复印件并加盖印章.如上述信息发生变更,变更一方应于变更之日起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并提供更新后的材料.
第
三条《接待计划书》订立
组
团社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与地接社洽谈接待相关事宜,在此过程中双方最终达成一致的事项应形成《接待计划书》,并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接待计划书》应明确以下内容:
旅游者人数及名单;
.接待费用;
抵离时间、航班、车次;
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标准;
游览行程安排、游览内容及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