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名称:
委托人:
咨询人: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以下简称
委托人)
与()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项目名称:2.服务类别: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年 月 日开始实施,至 年 月 日.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
委托人: (公章) 咨询人:
(公章)
地 址: 地址: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合 同 员: (签字、盖章) 合 同 员(签字、 盖章)电 电传 真 : 传真: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号 账号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合法继承人.继承人.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咨询人的义务
第四条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第五条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六条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的义务
第七条委托人应当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八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保证其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九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第十条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
1.委托人代表的具体人选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并授予其代表委托人履行合同约定职责所需的权力.
2.委托人代表应代表委托人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行使合同明文规定或必然隐含的权力,对委托人负责.委托人代表在委托人授予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委托人应予认可.
咨询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