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汽车买卖合同
(示范文本)
合同编号:
甲方(出卖人):
乙方(买受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汽车买卖的有关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汽车名称、数量及价款
汽车品牌 型号规格生产厂商 产地发动机号 合格证号车架号 海关单号商检单号 配置(标准配置/选用配置)数量 车身颜色 首选:次选:单价(人民 内饰颜色 首选:次选:币)
总价(人民币)大写备注
本合同所称汽车是指汽车销售企业出售的新车.
单价为汽车出厂标准配置的净车价,不包括出厂后增加的装饰、装潢、改装等价格.
第二条定金
双方约定:乙方在年_月_日前,向甲方交付车辆总价款的%(不得超过车辆总价款的20%)作为定金,计人民币元,大写 .甲方交车后,定金抵作车款.因乙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乙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因甲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甲方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三条付款方式
乙方选择按下述第二种方式及该方式所定时间,如期将车款支付给甲方.
1.一次性付款方式:口签订本合同时/口在_年_月_日前支付车辆总价款,计人民币 元,大写
2.分期付款方式:口签订本合同时/口 年_月二日前,支付车辆总价款的_%,计人民币 元,大写
年_月二日前,支付车辆总价款的_%,计人民币
元,大写
年二月二日前支付余款,计人民币 元,大写
3.其他付款方式:
第四条质量
1.甲方出售的车辆,质量应符合国家关于汽车产品的强制性标准,没有强制性标准的,应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并达到产品说明书载明的技术指标,符合车辆落籍地关于尾气排放的标准.
2.甲方出售的车辆,必须是经国家有关部门公布、备案的汽车产品检测,可以上牌行驶的汽车.
3.双方对车辆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有争议的,依据法律法规或者直观观察等日常生活经验能够直接确认的事实,可以直接作为判定问题的依据;需要进行鉴定的,以具有法定资质的汽车检验机构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准.鉴定费由主张方垫付,由责任方承担.
第五条交车时间与地点、交付及验收方式
1.交车时间:-年月日前.
2.交车方式:乙方自提口;甲方送车上门口;其他约定口:
3.交车地点:
4.交车时里程表记录小于:(1)100公里口;(2)-公里口.以上里程表记录均不包含委托上牌发生的公里数.
5.甲方交付车辆时应同时提供:
(1销售发票:2)(国产)车辆合格证或(进口车)海关进口证明及商品检验单:3)质量服务卡或保修手册:(4)车辆使用说明书或用户使用手册(中文);(5)随车工具及备件清单;(6)
6.甲方应在交车时当场演示、检查车辆的基本使用功能,真实准确向乙方介绍销售车辆的基本情况,如实回答乙方的提问,配合乙方对确认,如有异议,应当场向申方提出,由双方进行确认.对于确属质量问题的,乙方有权要求更换车辆;对于车辆的配置等与本合同所定配置有出入的,以及申方没有提供上述第五条第五款必要文件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更换车辆与解除合同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7.甲方将车辆交由乙方实际支配并向乙方交付随车文件时,双方在签订车辆交接书(见附件一)后,即视为该车辆正式交付.
8.车辆交接后,乙方如需委托甲方代理上牌、保险等服务,双方应签订委托服务协议书(见附件二).
第六条售后服务
1.车辆售后服务及保修参照生产厂商关于车辆的说明书和保养手册执行.
2.如有条件,甲方应提供由生产厂商认定的两家以上的维修保养网点供乙方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