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版)
使用说明
一、《湖南省水利工程电子招标投标勘察设计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电子招标投标勘察设计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613号)、《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关于印发等五个标准招标文件的通知》(发改法规[2017]1606号)、《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0号)、《湖南省水利厅关于[2017]113号文)、《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湘水发[2018]28号文)《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湘水办[2017]29号文)、《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湘水发[2019]15号)等编制.
二、《电子招标投标勘察设计招标文件示范文本》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各类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其他资金投资项目可参照使用.
三、《电子招标投标勘察设计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用相同序号标示的章、节、条、款、项、目,供招标人和投标人选择使用: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写的内容,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具体化,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在空格中用”/标示.下划线上或下划线旁的括号内容为提示性内容,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或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填入具体内容将其覆盖.用下划线标出的引用文件须用最新的文件替代.
四、招标人按照《电子招标投标勘察设计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第一章的格式发布招标公告后,将实际发布的招标公告编入出售的招标文件中,作为投标邀请.招标公告应同时注明发布所在的媒介名称.
五、《电子招标投标勘察设计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第二章“投标人须
知”正文和前附表,除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空的内容、选择性内容和明确标识可由招标人修改或补充的内容外,均应不加修改地直接引用.填空、选择和修改或补充内容由招标人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招标项目具体情况确定并用醒目的字体标记.
六、《电子招标投标勘察设计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综合评估法.各评审因素的评审标准、分值和权重等,招标人应按照示范文本的规定编制,示范文本明确由招标人自主确定的内容,招标人可依据有关文件规定编制.
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应列明全部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并在本章前附表标明投标人不满足要求即否决其投标的全部条款,除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强制性条款外,没有列明的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七、《电子招标投标勘察设计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第四章“合同条款及充、细化.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外,专用合同条款补充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规定相抵触,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的有关规定和平等、自愿、公平以及诚实信用原则.
八、《电子招标投标勘察设计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第五章“发包人要求”由招标人根据行业标准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如有)、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并与“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相衔接.
九、《电子招标投标勘察设计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提倡招标人不加修改地直接引用,并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但应注意与“投标人须知”、“评标细则”相衔接.
十、《电子招标投标勘察设计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中“以上”、“以下”、“以内”、“不少于”、“不超过”除另有约定外均包含本数.
十一、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水利水电工程建筑、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工程施工与概预算、水利工程施工、水利水电规划、机电与金属结构、水工环地质、农田水利工程、水电站动力设备、电力系统及自动化、水
力学及河流动力学、水文与水资源、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水力机械等水利水电类相关专业职称.
十二、《电子招标投标勘察设计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为2020年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将根据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国家、水利部、湖南省水利厅相关规定及时进行修改.各使用单位或个人对《电子招标投标勘察设计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可向湖南省水利厅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