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版)
湖南省水利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使用说明
一、《湖南省水利工程电子招标投标货物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电子招标投标货物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27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2017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材料采购招标文件(2017年版)》(国家发改委等9部委发改法规[2017]1606号)、《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0号)、《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湘水办[2017]113号)、《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湘水发[2018]28号)、《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湘水发[2019〕15号)等编制.
二、《电子招标投标货物招标文件示范文本》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招标,其他资金投资项目可参照使用.
三、《电子招标投标货物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用相同序号标示的章、节、条、款、项、目,供招标人和投标人选择使用.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写的内容,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具体化,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在空格中用“标示.下划线上或下划线旁的括号内容为提示性内容,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或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填入具体内容将其覆盖.用下划线标出的引用文件须用最新的文件替代.
四、招标人按照《电子招标投标货物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第一章的格式发布招标公告后,将实际发布的招标公告编入出售的招标文件中,作为
投标邀请.其中,招标公告应同时注明发布所在的媒介名称.
五、《电子招标投标货物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正文和前附表,除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空的内容、选择性内容和明确标识可由招标人修改或补充的内容外,均应不加修改地直接引用.填空、选择和修改或补充内容由招标人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招标项目具体情况确定并用醒目的字体标记.
六、《电子招标投标货物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第三章“评标办法”分别规定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两种评标方法,供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使用.
综合评估法一般适用于技术复杂或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难以统一的货物招标.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技术简单或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统一的货物招标.
招标人选择使用综合评估法的,各评审因素的评审标准、分值和权重等由招标人自主确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各评审因素的评审标准、分值和权重等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电子招标投标货物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通用合同条款应全文引用,专用合同条款系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外,专用合同条款补充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规定相抵触,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的有关规定和平等、自愿、公平以及诚实信用原则.
八、《电子招标投标货物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第五章“供货要求”由招标人根据行业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文件(如有)、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并与“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相衔接.
九、《电子招标投标货物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提倡招标人不加修改地直接引用,并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但应注意与“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相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