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一日游和乡村民俗游合同(示范文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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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HF-2011-2601

游览 出发 出发日期 年 月 日 时间 地点游客 游客 返回 返回代表 游览 总数 时间 地点行 景点名称 时间 门票价格 景点概要介绍行 程安排写明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注明行程安排项目的内容和停留时间. 安排自费项目及价格应当在行程中注明并经旅游者书面确认同意.旅游车:有空调()无空调() 用餐标准: 午餐安排:有()无( 购物安排: 购物场所名称: 次车型: 用餐场所: 停留时间:车号: 导游姓名:导游证编号: 自愿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导游电话: 金额: 人x 元/人计 元旅游费 含费用:景点第一道门票、往返车费、导游服务费、旅行社责任险 成人 人x 元/人儿童 人x 元/人= 元.用价款 不含费用:甲方姓名 身份证号码 电话 身体状况 备注

请在签字前充分了解本合同有关事宜,认真填写表格,仔细阅读并认可背书合同条款.

合同条款

第一条[合同组成]

本合同书约定条款、背书合同条款和所附旅游行程表都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甲方义务]

1、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在旅游行程中从事违法活动.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民族风俗习惯.

2、按照合同约定随团完成旅游行程,配合导游人员的统一管理.发生突发事件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应当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活动项目,并对自己的安全负责.妥善保管 自己的行李物品,尤其是贵重物品.

第三条[乙方义务]

1、向旅游者预告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宜,并作出说明和警示,积极防止危害的发生.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和须注意的问题,向旅游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合理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当采取合理必要的保护和救助措施,避免 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

2、按照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按照合同和《行程单》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为旅游团队安排符合《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的持证导游人员.按照合同约定安排购物和另行付费项目,不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和参加另行付费项目.

第四条[甲方违约责任]

1、旅游者在出发前7日以内(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按下列标准向旅行社支付业务损失费:出发前7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0%:出发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60%: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80%.

赔偿,但最高额不应当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业务损失费不足以赔偿旅行社的实际损失,旅游者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行社予以

旅行社在扣除上述业务损失费后,应当在旅游者退团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剩余旅游费用.

2、旅游者因不听从旅行社及其导游的劝告面影响团队行程,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条[乙方违约责任]

1、旅行社在出发前7日以内(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向旅游者退还全额旅游费用,并按下列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出发前7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出发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旅行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旅行社应当在取消出团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全额旅游费用,并支付上述违约金.

2、旅行社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调整旅游行程造成项目减少、旅游时间缩短或者标准降低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补救,未采取补救措施或者已采取补救措施但不足以弥补旅游者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亦可向合同签订地的旅游质监执法机构、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申请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在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黑龙江省旅游局监制

黑龙江省乡村民俗旅游合同

经济合同文本监制章接待时间 时 年 月 日 时至 年 月 日 人数房间:双标 间 多人间 间住房 卫生间:室内 室外餐饮 早餐 正餐 正餐 汤 人一桌不含酒水 风味餐 清真餐接 菜待 标 车辆 座空调车 座 车准 发车时间: 月 日 时 分 发车地点:门票 本行程含成人门票 人儿童票 人全程导服 地接导游导服娱乐 娱乐项目项 目 费用承担总价款 大写: 万 千 百 拾 元费 用 定金 元 预付款 元支 费用预付 (不超过概算总价款20%)付 定金或预付款凭收据作为结算依据结算方式 口现金 口支票 口信用卡 口银行转账 口其他其他约定 1、 2、3、请在签字前充分了解本合同有关事宜,认真填写表格,仔细阅读并认可背书合同条款.旅游者(甲方)签章: 经营者(乙方)盖章:身份证号: 资质证书号:地址: 地址:电话: 电话: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签约地点:

旅游管理部门电话: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电话:12315

合同条款

第一条[合同组成]

本合同书约定条款、背书合同条款和所附旅游行程表都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甲方义务]

尊重当地的民族风俗习惯. 1、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在旅游行程中从事违法活动.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

2、按照合同约定随团完成旅游行程,配合导游人员的统一管理.发生突发事件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应当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活动项目,并对自己的安全负责.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尤其是贵重物品.

第三条[乙方义务]

1、向旅游者预告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宜,并作出说明和警示,积极防止危害的发生.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和须注意的问题,向旅游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合理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当采取合理必要的保护和救助措施,避免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

2、按照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按照合同和《行程单》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为旅游团队安排符合《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的持证导游人员.按照合同约定安排购物和另行付费项目,不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追旅游者购物和参加另行付费项目.

第四条[甲方违约责任]

1、旅游者在出发前7日以内(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按下列标准向旅行社支付业务损失费:出发前7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0%:出发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60%: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80%.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业务损失费不足以赔偿旅行社的实际损失,旅游者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行社予以赔偿,但最高额不应当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旅行社在扣除上述业务损失费后,应当在旅游者退团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剩余旅游费用.

2、旅游者因不听从旅行社及其导游的劝告面影响团队行程,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条[乙方违约责任]

1、旅行社在出发前7日以内(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向旅游者退还全额旅游费用,并按下列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出发前7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出发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旅行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旅行社应当在取消出团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全额旅游费用,并支付上述违约金.

2、旅行社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调整旅游行程造成项目减少、旅游时间缩短或者标准降低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补救,未采取补救措施或者已采取补救措施但不足以弥补旅游者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亦可向合同签订地的旅游质监执法机构、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申请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在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黑龙江省旅游局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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