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实施细则 川建行规〔2025〕6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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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消防条例》《建设工程消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新建、扩建、改建(装饰装修、改变用途、建筑保温)的特殊建设工程(见附件1)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细则.

我省铁路、公路、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机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负责组织特殊建设工程的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和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加强性措施专题研究论证工作,负责会同交通运输、水利、能源、铁路等主管部门,建立专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机制.

第四条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依法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分级监管权限,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跨市(州)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定负责.跨县(市、区)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定负责.

第五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应依照现行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依法审查合格的,按原审查意见的标准执行.

第六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运用互联网技术等信息化手段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建立

健全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第七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情况告知同级消防救援机构,并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

第二章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

第八条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应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技术审查并入联合审查,意见一并出具.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施工图审查意见中的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

未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建设工程,住房和城乡术标准对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进行技术审查,也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含具备该工程设计业务范围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并形成意见或者报告,作为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的依据.

提供消防设计技术审查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将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及时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意见或者报告的

结论应清晰、明确,并对出具的意见或报告负责.

第九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二)消防设计文件;(三)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四)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应提交批准文件.

第十条特殊建设工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交本细则第九条所列材料外,还应同时提交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的专家评审.专家评审意见应作为各市(州)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消防设计技术审查的依据.

(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

(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

(三)因保护利用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需要,确实无法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

前款所称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第八条要求提供.

第十一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以受理,并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受理凭证》;不符合其中任意一项的,应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不予受理凭证》,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一)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信息齐全、完整;

(二)消防设计文件内容齐全、完整(具有本细则第十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提交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内容齐全、完整);

(三)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已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四)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已提交批准文件.

第十二条消防设计技术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结论为合格;不符合下列任意一项的,结论为不合格:

(一)消防设计文件编制符合相应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

(二)除具有本细则第十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内容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

(三)除具有本细则第十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内容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带有"严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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