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T 2624-2012 单张纸胶印油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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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

QB/T2624-2012代替QB/T2624-2003、QB/T 3598-1999

单张纸胶印油墨

Sheet-fed offset ink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

前言

《胶版单张纸油墨》进行修订.

本标准与QB/T3598-1999、QB/T2624-2003相比,主要技术差异如下:

将标准名称修改为《单张纸胶印油墨》;调整颜色指标表示方法(见3.1,2003年版的4.1表1)(见3.1,1999年版表格): -调整流动度指标(见3.1,2003年版的4.1表1)(见3.1,1999年版表格):调整着色力范围(见3.1,2003年版的4.1表1)(见3.1,1999年版表格);调整黏性指标范围(见3.1,2003年版的4.1表1)(见3.1,1999年版表格):调整结膜干燥指标(见3.1,2003年版的4.1表2):一增加可溶性元素的限量(见3.1); 一增加某些有害元素的限量(见3.2):一增加附录C(规范性附录)油墨光泽检验方法(见附录C):-调整保质期限:二年调整为3年(见6.4.2,2003年版的7.7)(见6.4.2,1999年版5.7),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油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27)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杭华油墨化学有限公司、上海油墨泗联化工有限公司、浙江永在化工有限公司、深圳深日油墨有限公司、上海牡丹油墨有限公司、天津天女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现代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荣海、陈役、吴敏、高继伟、陈爱军、陈芳、朱溪.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原轻工行业标准QB/T3598一1999《胶印亮光油墨》、QB/T2624-2003《胶版单张纸油墨》.

单张纸胶印油墨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单张纸胶印油墨(哑光型、合成纸型油墨除外)的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在单、双或多色胶印机上使用的,在纸张、薄膜等承印物上印剧图片及商标等胶印单张纸油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3186涂料产品的取样 GB/T14624.1油墨颜色检验方法GB/T14624.2油墨着色力检验方法GB/T 14624.3 油墨流动度检验方法GB/T14624.4油墨结膜干燥检验方法 GB/T18723印刷技术用黏性仪测定浆状油墨和连接料的黏性QB2930.1油墨中某些有害元素的限量及其测定方法第1部分:可溶性元素QB2930.2油墨中某些有害元素的限量及其测定方法第2部分:铅、汞、镉、六价铬

3要求

3.1产品各项技术性能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

表1技术性能

颜色类别 颜色 /级 细度1 /μm 维度2 /μm 流动度 /mm 黏性 着色力 /% 结膜干燥 /h 图着速度 /min 流动值 /mm 光泽 %黄 ≥4 ≤12.5 ≤15.0 27~37 7~13 95~105 ≥6 40 32~40 ≥55f红. ≥4 ≤12.5 ≤15.0 28~38 7~13 95~105 9 八40 33~41 ≥55蓝 >4 ≤12.5 ≤15.0 27~37 7~13 95~105 ≥6 ≤40 3~41 >55黑 ≥4 ≤12.5 ≤15.0 27~37 7~13 95~105 9 ≤40 34~42 >$5中间色 ≥4 ≤12.5 ≤15.0 27~37 7~13 95~105 9 40 32~41 ≥55白 ≤12.5 ≤15.0 27~37 7~13 90~110 32~40撤淡剂 ≥4 ≤12.5 ≤15.0 30~40 6~13 *.注:细度1依据本标准中附录A方法一,细度2依据本标准中附录A方法二,指标与方法对应二者选一、

QB/T2624-2012

3.2本产品有害可溶性元素的最大限量应符合表2的规定.

单位为毫克每千克

元素名称 锦Sb 碎As 银Ba 销Cd 铬Cr 铅P 汞Hg 硒Se限量 60 25 1000 S 60 90 60 500

注:大红墨、金红墨的钡元素的最大限量不在此范围.

3.3铅Pb、汞Hg、锡Cd、六价铬Cr(VI)的总含量应小于100mg/kg.

4试验方法

4.1 颜色按GB/T14624.1进行检验.

4.2细度按附录A进行检验.

4.3流动度按GB/T14624.3进行检验.

4.4黏性按GB/T187232进行检验.

4.5着色力按GB/T14624.2进行检验.

4.6结膜干燥按GB/T14624.4进行检验.

4.7固着速度按附录B进行检验.

4.8光泽按附录C进行检验.

4.9流动值按附录D进行检验.

4.10有害可溶性元素的最大限量按QB2930.1进行检验.

4.11铅Pb、汞Hg、镉Cd、六价铬Cr(VI)的总含量按QB2930.2进行检验.

5检验规则

5.1组批与抽样

5.1.1组批

以一次投料单机或机组完成的单位产品为一批.

产品按GB/T3186方法进行取样,样品应分两份,一份封存备查,另一份作检验用样品.

5.1.2抽样

5.2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5.2.1分类

5.2.2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的检验项目为颜色、细度、流动度、黏性.

5.2.3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的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要求中规定的全部顾目.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b)因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c)正常生产后,型式检验周期为1年:d)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e)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

5.3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中全部指标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如有一项及以上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从同批产品中重新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复检后仍有一项及以上不符合本标准要求 时,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6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标志

保质期、净含量及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当用户有要求时,附上使用说明或产品安全说明书(MSDS). 产品包装上的标志应有商标、企业名称和地址、产品名称、产品标准编号、型号、批号、生产日期、包装贮运图示标志应该符合GB/T191的规定.

6.2包装

产品用铁桶(盒)密封包装,铁桶(盒)再装入外包装纸箱内.

6.3运输

6.3.1产品在符合6.2的要求下,可用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运输.

6.3.2运输过程中不应抛、摔、碰撞,以防包装破损、油墨溢出.

6.4贮存

6.4.2产品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3年, 6.4.1产品不应露天存放,库房应干燥、通风,防止受潮,远离火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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