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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
茶蜡蜡烛
Tealight candle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是在参考了德国标准RAL-GZ041/1《蜡烛的一般质量和检验规范》以及美国实验材料协会ASTMF2417《蜡烛燃烧测试的标准规范》的基础上编制而成.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牙膏蜡制品标准化中心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山市中南烛业有限公司、宁波旷世智源工艺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轻工业牙膏蜡制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永健、金建新、孟玉.
茶蜡蜡烛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茶蜡蜡烛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茶蜡蜡烛产品.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6679固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茶蜡蜡烛tealightcandle
以石蜡和(或)植物蜡为主要材料,经加工装在不可燃的容器(如金属、玻璃或塑料)中,且溶解后不能溢出,主要用于保温和照明的蜡烛.
4要求
4.1性能指标
茶蜡蜡烛性能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
表1性能指标
项目 指标3.8~5.8容器口径/cm材质均匀,无缺口、裂纹、毛刺、气泡色泽 均匀一致,符合规定颜色气味 符合规定香味,无异味蜡芯偏心度/mm M 1蜡芯露出长度/mm 6~12热稳定性 (35±1)℃,24h不变形、不变色、不出油光稳定性 在紫外灯下照射,48h无明显变色产品放置稳定性 产品放在10的倾斜面上,观察在任意放置角度下应无领倒现象燃烧性能 火焰平稳、燃烧无声、无可视黑烟、燃烧过程无自熄V 产品标注的燃烧时间燃烧时间/h燃烧余辉/s > 10火焰高度/mm 10~25安全性 在蜡烛的燃烧过程中,容器不应着火,不应破裂
QB/T4359-2012
4.2净含量
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的规定.
5试验方法
5.1容器口径
取样品4支,用游标卡尺测量容器最大外径,取4支蜡烛中试验结果的最大值为最后测试结果.
5.2容器取样品4支,观察容器有无缺口、裂纹、毛刺、气泡等.
5.3色泽取样品4支,自然光下目测.
5.4气味取样品4支,鼻嗅.
取样品4支,用游标卡尺测量蜡烛1/2处垂直断面的蜡芯与中心的距离,每支应符合标准要求.取4支蜡烛中试验结果的最大值为最后测试结果.
5.6蜡芯露出长度
取样品4支,用游标卡尺测量,每支应符合标准要求,取4支蜡烛中试验结果的最大值为最后测试结果.
5.7热稳定性
5.7.1主要仪器恒温培养箱:精度土1℃.
5.7.2测试步骤
取样品4支,平放在(35士1)C的恒温箱内,保持24h,取出恢复至室温,观察有无变形、变色、出油现象.
5.8光稳定性
5.8.1主要仪器
a)光稳定性测定箱:密闭的带有散热装置的紫外灯箱;b)紫外灯:波长365nm,辐照度500μw/cm²~600μw/cm².
5.8.2测试步骤
取样品4支,平放于光稳定性测定箱内,距紫外灯200mm的正下方处,保持48h,取出观察有无变色现象.
5.9产品放置稳定性
取样品4支,逐支放在10°的斜面上,观察在任意放置角度下有无倾倒现象.
5.10燃烧性能
5.10.1蜡烛燃烧性能试验应满足下列条件:a)燃烧时间大于产品标注时间,在蜡烛完全融化时,要定时用热电偶测量熔池的温度,在离蜡芯b)在蜡烛火焰自动熄灭后,剩余蜡最大量不应超过2g.
5.10.2操作步骤
取样品4支,在室温15℃~25℃,无强空气对流条件下,点燃蜡烛15min后观察其燃烧情况,直至完全熄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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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燃烧时间
取4支蜡烛,在室温15℃~25℃,无强空气对流条件下,用计时器测量蜡烛从点燃至燃烧完所用的时间.
5.12燃烧余辉
取样品4支,在室温15℃~25℃,无强空气对流条件下,点燃30min,将蜡烛熄灭,测量蜡芯熄灭至无烟的时间;重新点燃蜡烛,到距离蜡烛燃尽自火前约30min,重复上述试验.取两次试验结果的最大值为最后测试结果.
5.13火焰高度
取样品4支,在室温15C~25℃,无强空气对流条件下,点燃30min和1h时,分别用钢板尺测量火焰最低点到最高点的高度.取两次试验结果的最大值为最后测试结果.
5.14安全性
目测5.9的全过程,观察容器有无破裂.
5.15净含量
取样品10支称重,与标注净含量比较.
6检验规则
6.1检验的分类
6.1.1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出厂前需经厂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色泽、气珠、蜡芯露出长度、燃烧性能.
6.1.2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全部要求,正常生产时每年进行1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a)原料、工艺有较大改变或配方调整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b)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的差异时;d)国家行业管理部门、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
6.1.3组批与抽样
同一批投料,同一批规格生产的产品为一批,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符合检验数量的样品,经工厂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附产品合格证方可出厂.抽样按GB/T6679规定进行.
6.2判定规则
如检验结果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取样,进行复检.不合格项目,以复检结果为准.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
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7.1标志
产品销售包装和运输包装上的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
7.1.1销售包装上应有如下标志:
a)产品名称、商标;b)生产厂名、厂址:c)执行的产品标准号;d)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限期使用日期和生产批号;e)净含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