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T 4361-2012 皮革洁亮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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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71.100分类号:Y44备案号:37979-2013

QB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

QB/T4361-2012

皮革洁亮

Clean bright creams for leather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

前 言

本标准根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则编写.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本标准由全国牙膏蜡制品标准化中心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国家轻工业牙膏蜡制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童年、葛澄清、孟玉、李显波.

皮革洁亮膏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皮革洁亮膏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矿物油和蜡为基质,并与表面活性剂经乳化而成的产品.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6679固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QB/T1466皮鞋油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要求

3.1技术要求

皮革洁亮膏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项 目 指 标外观 膏体细腻、均匀一致色泽 符合规定色泽气味 符合规定气味(40土2)C/24h,恢复室温后,膏体无分层现象:稳定性 (-10土2)C/24h,恢复室温后,膏体无分层现象,能正常使用pH 6.0~9.0光泽增加值 3对皮革表面的影响 皮革表面无皱纹、起层、膨胀及明显变色

3.2净含量

产品的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的规定.

4试验方法

4.1外观取2盒样品,打开盒盖,目测膏体.

4.2色泽目测.

a)酸度计:精度0.02;b)天平:精度0.1g;c)磁力搅拌器.

4.4.2测定步骤

称取样品2.0g,置丁200mL烧杯中,加入新煮沸并恢复至室温后的蒸馏水100mL.用磁力搅拌器搅拌并加热直至试样完全溶化,停止加热.在磁力搅伴下冷却至室温,过滤.取其水溶液(滤液),用校正后的酸度计测定pH.

4.5光泽增加值按QB/T1466的规定执行.

4.6稳定性

a)恒温箱:精度土2°℃:b)冰箱:精度±2℃.

4.6.1仪器

4.6.2测定步骤

任取样品2支,置于(40土2)C的恒温箱中,24h后取出,恢复至室温后观察:任取样品2支,置于(-10土2)C的冰箱中,24h后取出,恢复至室温后观察.

4.7对皮革表面的影响

4.7.1试剂200#汽油.

4.7.2器具

a)圆型海棉擦(除去阀芯);b)标准测试牛皮:黑色磨光牛皮160mm×160mmo

4.7.3测定步骤

取一盒皮革洁亮膏产品,均匀地涂抹于洁净待测牛皮上,室温下静止6h后,用海棉擦沾200#汽油擦去牛皮表面的上光剂,在自然光下(非阳光直射),日测牛皮表面的状态.

5检验规则

5.1检验的分类

5.1.1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出厂前需经厂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外观、色泽、:气味、pH及稳定性.

5.1.2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月为本标准的全部要求,正常生产时每年进行1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a)原料、工艺有较大改变或配方调整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b)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的差异时:d)国家行业管理部门和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

5.2组批与抽样

同一批投料,同一批规格生产的产品为一批,经工厂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附产品合格证方可出厂,抽样按GB/T6679规定进行.

5.3判定规则

如检验结果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取样,进行复检.不合格项目,以复检结果为准.检验结果中如果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

6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6.1标志产品销售包装和运输包装应按照GB/T191的规定进行标志.

6.1.1销售包装标志

销售包装应有如下标志,特殊情况可按客户要求:a)产品名称、商标:b)生产厂名、厂址;c)采用标准编号:d)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e)净含量.

6.1.2运输包装标志

运输包装应有如下标志,特殊情况可按客户要求:

a)产品名称、商标;b)生产厂名、厂址;c)装箱数量、毛重;d)生产日期或限期使用日期;e)包装箱规格【长(mm)×宽(mm)×高(mm)];

f)向上、防雨、避光等标志.

6.2包装

在不损坏产品质量的情况下,产品包装形式和包装材料由企业自定.

6.3运输

运输时应避免剧烈振动、撞击和日晒雨淋,装卸时轻装轻放.

6.4贮存产品应贮存于通风、干燥的仓库内,堆放时不应直接接触地面和墙,堆放高度不应超过2m.

6.5保质期

日期应标注在可视面上,标注方法有两种:a)标注保质期应标注生产日期,按年、月、日顺序标注,不应颠倒;b)保质期限:保质期或产品限用期,由企业自定,不应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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