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87.080分类号:A17备案号:42346-2013
QB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
QB/T4539-2013
醇溶性、醇水溶性油墨树脂 丙烯酸酯类 (含共聚改性)
Alcohol and alcohol-water soluble resin for printing ink Acrylic type(including modified by copolymerization)
前言
本标准根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的制定参考了欧盟REACH法规、《关于与食品接触的塑料材料及制品的委员会条例》、欧洲印刷油墨协会(EuPIA)2011年发布的《印刷油墨及相关产品的排除清单》,以及GB9685一2008《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油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27)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四川国和新材料有限公司、浙江永在化工有限公司、杭华油墨化学有限公司、黄山新力油墨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光明、吴敏、高九生、罗平平、王小妹.
醇溶性、醇水溶性油墨树脂 丙烯酸酯类(含共聚改性)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醇溶性、醇水溶性油墨树脂中丙烯酸酯类(含共聚改性)产品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醇类、醇酯类或醇水混合物为溶剂的丙烯酸酯类(含共聚改性)油墨树脂溶液.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90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191-2008,ISO780:1997,M0D)GB/T325.1包装容器钢桶第1部分:通用技术要求GB18191 包装容器危险品包装用塑料桶GB/T6680液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GB/T2793胶粘剂不挥发物含量的测定GB/T2794-2013胶粘剂粘度的测定单圆筒旋转粘度计法GB/T22312-2008塑料聚丙烯酰胺残留丙烯酰胺含量测定方法HJ/T371一2007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凹印油墨和柔印油墨JJF1070-2005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SN/T2251溶剂型涂料中苯、甲苯、二甲苯和甲苯二异氰酸酯的测定顶空GC-MS法
3要求
3.1禁止人为添加的物质
在产品的生产、运输及贮存过程中,禁止人为添加甲醇、苯类溶剂(苯、甲苯、乙苯、二甲苯)、乙二醇甲醚、乙二醇乙醚、乙二醇丁醚、乙二醇甲醚乙酸酯、乙二醇乙醚乙酸酯、邻苯二甲酸酯类等有毒有害物质.作为其他原材料中的微量杂质被带入产品的甲醇和苯类溶剂,其含量应符合表1的要求.
注:“人为添加”指添加某种物质以满足相关预期用途的行为.
3.2外观
产品应为透明黏稠溶液,无结块,无分层.
3.3理化指标
产品的理化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理化指标
项目 要求黏度(25°℃)/(mPas) 黏度<1000时, 1000≤黏度<3000时, 黏度≥3000时,标称值±100 标称值土200 标称值土300不挥发物含量/% 标称值土2溶解性(醇溶性、醇水溶性) 溶液不浑浊、保持透明苯含量/(mg/kg) 100 QB/T 4539-2013 要求苯类溶剂含量/(mg/kg) 5002000甲醇含量/(mg/kg)丙烯酰胺残留量/% 0.01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单体残留量% 0.2注1:黏度和不挥发物含量的具体数值由供方根据需方要求进行设定.注2:苯类溶剂含量指苯、甲苯、乙苯和二甲苯含量的总和.注3:未使用丙烯酰腰作原料的不必检测.注4:未使用甲苯二异氰酸酯(TDI)作原料的不必检测. 3.4净含量及允差 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允许短缺量应符合JF1070一2005表3的规定,同一批产品所抽取样品评价净含量不应低于标签上标识的净含量. 4试验方法 4.1外观 在自然光条件不目视检查. 4.2理化指标 4.2.1黏度 按GB/T2794-2013的5.1规定进行检验.恒温水浴温度为(25±0.1),样品温度为(2±0.2)°℃,应避免样品内产生气泡. 4.2.2不挥发物含量 按GB/T2793规定的试验方法,取样量1.2g~1.5g,试验温度(110±2)C,武验时间120min进行检验. 4.2.3溶解性(醇溶性、醇水溶性) 4.2.3.1醇溶性 取适量溶液样品于透明塑料瓶或玻璃杯,按树脂溶液:无水乙醇-1:1混合均匀,在自然光条件下目视检查. 4.2.3.2醇水溶性 取适量溶液样品于透明塑料瓶或玻璃杯,按树脂溶液:90%乙醇水溶液=1:1混合均匀,在自然光条件下目视检查 4.2.4苯含量、苯类溶剂含量和甲醇含量 按HJ/T371一2007附录B的规定进行检验.为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应遵守以下注意事项:a)为避免杂质峰或基线杂峰与溶剂组分重叠而造成误判,在能检测出各溶剂组分,且分离良好的前提下,选择较低柱温(如40C~50℃),测试后,升高柱温(如180℃200℃),彻底清除内残留成分(也可选择程序升温:在柱温较低时测试,然后在高柱温条件下清除残b)检验操作过程中(样品制备、顶空进样器内、色谱柱内),应避免前一样品的残留对后一样品 留成分):的污染;c)非苯类溶剂产品的待检样品在存放检测等环节应与苯类溶剂隔离开,避免污染;d)在非苯类溶剂产品中,检测出微量苯类溶剂的可能原因有:检测结果错误(不能仅仅根据气相 色谱图的出峰时间来判定是否是苯类溶剂):原材料中的苯类杂质:生产存放检测环境中的污染等e)在非苯类溶剂产品中检测出苯类溶剂时,使用极性相差较大的另一色谱柱对同一样品进行复检.如果两次结果相同,则含有苯类溶剂的可靠性增大,但还需要用气相色谱一质谱联用法检测(见SN/T2251),才能最终确定;f)使用气相色谱一质谱联用法时,在与质谱图数据库进行对比的同时,更要解析实际测试所得的质 谱图,不应完全依赖数据库. 4.2.5丙烯酰胺残留量按GB/T22312-2008方法B的规定进行检验. 4.2.6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单体残留量按SN/T2251的规定进行检验. 4.3净含量及允差按JJF1070-2005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5检验规则 5.1组批与抽样 5.1.1组批 以同一配方、同一班次生产、一次投料单机或机组完成的产品为一个批次. 5.1.2抽样(保留期不低于3个月). 5.2检验分类 5.2.1分类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5.2.2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为外观、黏度、不挥发物含量、净含量. 5.2.3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要求中规定的全部项目.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b)因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c)正常生产后,型式检验周期为6个月;d)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e)上级质量监督部门抽查时. 5.3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中全部指标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如有一项及以上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从同批产品中重新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复检后仍有一项及以上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6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标志 包装容器上应有明显而牢固的标志,标志上应有商标、企业名称和地址、产品名称、型号、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净含量及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生产许可证标志及编号,生产企业应向使用方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