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T 4956-2016 固体空气清新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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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

ICS 71.100.99分类号:Y40备案号:54841-2016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

QB/T4956-2016

固体空气清新剂

Solid airfreshener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家用卫生杀虫用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311)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轻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一站、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福建泉州高科日化制造有限公司、福建省金鹿日化股份有限公司、雄县凯晨日化有限公司、中山榄菊日化实业有限公司、柳州华力家庭品业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绿岛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爱特福84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河北康达有限公司、中山凯中有限公司、源达日化(天津)有限公司、福建双飞日化有限公司、上海庄臣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传和、尹浩、张会琴、高少伟、陈红斌、余锡辉、韦金城、霍天雄、吴耀举、朱宏伟、张启贵、陈美芬、段艳馨、吴智福、王昕瑶、宫宝利.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固体空气清新剂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固体空气清新剂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使用说明、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凝胶剂、香精、表面活性剂、水等为原料,凝结而成的亲水凝胶型固体状态空气清新剂.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2828.1-2012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T2829-2002周期检验计数抽样程序及表(适用于过程稳定性的检验)

GB5296.1消费品使用说明第1部分:总则

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要求

3.1外观和感官

3.1.1产品外观无毛刺,无裂痕.3.1.2产品内容物应完整,无变形、裂纹:色泽均匀,清洁,无污物、霉斑. 3.1.3产品无刺激性异味,其香型应与明示香型相符合.

3.2理化性能

理化性能见表1.

表1

序号 项目 要求耐热稳定性 不应有软化、析出水、变色现象2 耐寒稳定性 不应有裂纹、析出水、变色现象3 不挥发物含量% 质量损失率X不应大于0.1% 124 包装密封性

3.3净含量

应明示在产品上或产品包装上,用质量单位标注.其偏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中附表3相应规定.

4试验方法

4.1外观和感官 4.1.1产品外观目测和手感判断.4.1.2产品内容物目测.

4.1.3感官噢觉判断.

4.2理化性能

4.2.1耐热稳定性

4.2.1.1仪器与设备

恒温箱:温度波动度土2℃.

4.2.1.2试验步骤

取同批号两个带包装的样品,其中一个放入预先调控在(45土2)C的恒温箱内,24h后取出,待恢复至室温后与另一样品进行目测比较胶体是否有软化、胶体表面是否有析出水及变色现象.

4.2.2耐寒稳定性

4.2.2.1仪器和设备

低温恒温箱:温度波动度土2℃.

4.2.2.2试验步骤

待恢复至室温后与另一样品进行目测比较胶体是否有裂纹、胶体表面是否有析出水及变色现象.

4.2.3不挥发物含量

4.2.3.1仪器与设备

试验用仪器与设备如下:

a)分析天平:最小分度值为0.0001g:b)电热鼓风干燥箱:温度波动度土2C;c)称量瓶:①50mm×30mm.

4.2.3.2测定步骤

烤至恒重,取出,放于干燥器中冷却至室温后称量(精确至0.0001g).

4.2.3.3计算

不挥发物含量按公式(1)计算:

式中:

W不挥发物含量,%:m-称量瓶和不挥发物的质量,单位为克(g):m2-称量瓶的质量,单位为克(g): m一试样的质量,单位为克(g).

4.2.3.4结果处理

两次平行测试结果的绝对差值不大于这两个测定值的算术平均值的10%,否则需再次取样测试.取其两次平行测试结果的算术平均值.

4.2.4包装密封性

取干净的未开封的1个试样,放置干燥器中1h,称量记为mg(准确至0.0001g),再置于(45±1)℃的恒温烘箱中放置24h后取出,放入干燥器恒温至室温立即称量,记为m4(准确至0.0001g),质量损失率按公式(2)计算:

式中:

质量损失率,%::

Xm 烘干前试样的质量,单位为克(g): 一烘干后试样的质量,单位为克(g).m4

4.3净含量

按JF1070的方法测定.

5检验规则

5.1出厂检验

5.1.1凡提出交货的产品,均应进行出厂检验.产品应经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附有使用说明和检验合格标识.

5.1.2出厂检验按GB/T2828.1-2012规定进行,采用特殊检查水平S-2的正常检查一次抽样方案, 检验项目、要求、试验方法及接收质量限AQL值见表2.

表2

序号 检验项目 要求 试验方法 AQL值1 外观和感官 3.1 4.1 6.52 净含量 3.3 4.3

5.2型式检验

5.2.1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b)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c) 正常生产时,对批量产品进行抽样检查,每年至少1次:d) 产品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5.2.2形式检验按GB/T2829-2002规定进行,采用判别水平Ⅱ的一次抽样方案,其检验项目、要求、试验方法、不合格分类、不合格质量水平(RQL值)、样本数、判定数组见表3.

表3

判定数组序号 检验项目 要求 试验方法 不合格分类 RQL值 样本数 Ac Re1 外观和感官 3.1 4.1 B 65 1 22 耐热稳定性 3.2 4.2.1 4.2.23 4 耐寒稳定性 包装密封性 3.2 3.2 4.2.4 A 50 05 净含量 3.3 4.3

5.2.3 不挥发物含量应符合表1的规定,否则判定为不合格.

5.2.4有1项不合格就判定型式检验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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