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C/T 115-1996 烟草机械 YB11型卸盘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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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C/T 115-1996

前言

本标准规定了YB11型卸盘机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等.可作为

YB11型卸盘机是ZB21、ZB21A型软盒硬条包装机组的--个整机,与本标准相关的产品标准有:

YC/T120--1996烟草机械ZB21、ZB21A型软盒硬条包装机组.

本标准从1996年11月1日起实施,从1997年11月1日起生产YB11型卸盘机均应符合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烟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烟草工业机械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鸿祥、雷活滇.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行业标准

烟草机械 YB11型卸盘机

YC/T 115-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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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YB11型卸盘机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等.本标准适用于YB11型卸盘机(以下简称整机).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28941988安全标志GB5606.3-1996卷烟卷制技术要求YCGB/T13306--1991标牌YC/T1-1994烟草机械产品型号编制规则YC/T10.10-1993烟草机械通用技术条件涂漆YC/T10.11-1993烟草机械通用技术条件装配YC/T10.12一1993烟草机械通用技术条件包装YC/T10.14-1993烟草机械通用技术条件装有电子器件的电控设备YC/T10.16-1996烟草机械通用技术条件电气装配YC/T11.2-1993烟草机械产品图样及设计文件基本要求YC/T15-1994烟草机械产品命名方法

3分类与命名

分类与命名按YC/T1与YC/T15执行.

3.1型号

型号如下:

Y11-型别序号型别代号 卸盘组别代号 盒、条包装类别代号 烟支卷、接、包装及滤棒加工

3.2基本参数

整机的基本参数如下:

a)额定生产能力:6000支/min;b)耗电功率:1.0kW;c)外形尺寸(长×宽×高):2160mm×2000mm×2350mm;d)重量为:638kg.

4技术要求

整机应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统一图样及设计文件制造,并符合本标准和国家、烟草行业有关标准的规定.

4.1工作条件

整机在下列工作条件下,应能正常工作:

a)环境温度:20℃~30C;b)相对湿度:55%~65%;c)海拔高度:不高于2000m;d)电源:3N~50Hz/TN-S,380V±38V 50Hz±1Hz;注:出口整机的电气部分应根据采购方指定的电源电压和频率设计.e)烟支和烟盘应符合附录A(标准的附录)要求.

4.2使用性能

整机在符合4.1规定的工作条件下,应能达到下列要求:.,a)额定生产能力:6000支/min;:b)整机有效运行率不单独考核,但应满足机组有效运行率的要求.

4.3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

4.3.1对人身易造成伤害事故的运动部件或对机器易造成损坏的部位,应设置安全防护装置.

4.3.2绝缘电阻:电路间及带电回路与机壳之间的绝缘电阻应大于1MΩ.

1500V交流电压、持续1min的介电强度试验,无击穿或闪络现象.

4.3.4保护接地:外部保护接地端子与电气设备任何裸露导体零件和设备外壳之间的接触电阻应小于0.1 Ω.

4.4.1装配应符合YC/T10.11和YC/T10.16的有关规定.

4.4.2手动盘车时,各运动部位应灵活,无阻滞、卡死现象.

4.4.3凸轮调整角度应符合角度调整表的要求,其公差为土2°.

4.5空载运行

4.6负载运行

整机应以额定生产能力进行负载运行不少于21h,并应达到下列要求:a)整机运行正常,控制系统应满足负载运行所需的各种功能;b)达到4.2的要求.

4.7外观4.7.1外表面涂漆质量应符合YC/T10.101993中4.3.5的有关要求.

4.7.2整机与其他整机组成机组后,外观涂漆色泽应协调.

5试验方法

规定.

6检验

整机检验分为出厂检验、验收检验和型式检验.

6.1出厂检验6.1.1整机出厂检验的项目为4.3~4.5和4.7及7.1、7.2.1、7.2.2.6.1.2每台整机应经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附有产品合格证后方可出厂.6.2验收检验6.2.1每台整机应按4.5和4.6进行验收检验6.2.2整机与其他整机组成机组后宜在采购方进行验收检验.

6.3型式检验

6.3.1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b)正式生产后,如产品设计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c)正常生产时,积累生产50台产量后,应周期性进行一次检验;d)停产三年后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f)国家技术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3.2型式检验的项目为本标准技术要求及产品质量特性重要度分级表中的关键特性项目和重要特性项目.

6.4判定规则

6.4.1在各项检验中,检验结果均符合本标准的规定时,判定产品为合格.

6.4.2在检验中,当某项指标未达到标准规定时允许调试后进行复验,若复验两次仍达不到规定时,则判定产品为不合格.

7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7.1标志

7.1.1标志应符合GB2894、GB/T13306的规定.铭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a)产品型号、名称;b)额定生产能力;c)制造厂名称;d)制造日期、出厂编号.

7.1.2包装、运输及贮存标志应符合YC/T10.12一1993中3.5的规定.

7.2包装、运输及贮存

7.2.1整机包装应符合YC/T10.12的有关规定.

7.2.2随机文件应符合YC/T11.2的有关规定.

7.2.3运输、贮存应符合YC/T10.12一1993中第4章的要求.开箱验货前,若采购方在露天放置包装箱时应采取防雨、水措施.

8产品贵任

产品责任宜在采购方同供方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注:建议至少在合同中明确:采购方在遵守本标准和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条件下,整机自开箱验货确认无误之日起13个月内,若因制造质量而不能正常使用,供方应及时免费修理或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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