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助力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决策,加强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绿色施工管理,推动我省水利行业绿色技术推广应用,引导行业绿色升级,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订的《绿色施工导则》等有关推行绿色施工的国家相关政策及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绿色施工是指工程建设中,在保证质量、安全等基本要求的前提下,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与减少对环境负面影响的施工活动,实现四节一环保(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
第三条广东省水利工程建设绿色施工评价(以下简称“绿色施工评价”)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为最高.
业协会”)负责绿色施工评价组织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绿色施工评价工作分为申请立项、现场检查和验收评
价三个阶段,并进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开展绿色施工评价活动遵循分类指导、行业推进、企业自愿申报、先行试点、总结提高、逐步推广的原则,原则上只接受省水利水电行业协会会员单位的申报.
第二章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凡是新建、续建、改建、扩建、加固及修复等涉水工程项目均可申报.
第八条申报绿色施工评价的项目,应满足下列条件:
(三)申报工程应具备较为完善的绿色施工实施方案.
(四)申报工程的绿色施工实施能得到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的支持与配合,且具备开展绿色施工的条件与环境.
(五)在申请绿色施工评价的过程中,能够结合工程特点,组织绿色施工技术攻关和创新.
第三章评审标准
第九条绿色施工评价等级评审标准按照本办法附件一《广东省水利工程建设绿色施工评价指标》执行.
第十条绿色施工评价等级依据评审得分确定,满分为100分.具体标准为:
(一)一级:评审得分90分以上(含),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低于应得分的80%;
(二)二级:评审得分80分以上(含),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低于应得分的70%;
(三)三级:评审得分70分以上(含),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低于应得分的60%.
第四章申请和评审
第十一条申报单位须按以下程序进行评价申请:
(一)立项申请:项目开工后三个月内,需由项目总承包单位提交各项施工手续完备材料(如立项批文、中标通知书、合同等)、附件一中第一项“施工管理”部分评价指标佐证材料,其中1.4项“评
(二)现场检查:项目施工总体进度已完成50%以上,并已按附件一中的评价指标要求进行绿色施工且已取得一定效果后,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填写附件三《现场检查申请表》,向省水利水电行业协会申请专家现场检查,并对照附件一部分已完成评价指标进行评价打分.
(三)验收评价:项目完工后三个月内,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交经业主(代建单位)监理单位审批的涵盖附件一各项评价指标内标顺序编制,且需配相应评价指标内容彩图)、项目完工验收报告、
质监报告、综合效益情况(有条件的可以由有关单位出具绿色施工产生的直接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
第十二条评审工作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一)形式审查.立项申请材料受理后进行形式审查,主要检查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和条件符合性,并在审查通过后在协会网站进行公告.
(二)组建评审专家组.评审专家组主要负责现场检查评审,人数一般为3人或以上单数,具备高级(含)以上技术职称,且熟悉水利行业施工管理工作.评审专家实行回避制,评审专家不得为项目参建单位在职员工或为申报项目提供相关咨询服务事项的利益相关方人员.
(三)验收评价.由省水利水电行业协会审查专家现场检查评审情况和提交的验收评价资料,经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的在省水利水电行业协会网站公告,并颁发评价等级证书.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立项工程,不予验收评价:
(一)建设过程中发生过严重违法违纪、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以及其他不良社会影响事件;
(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使用国家、省主管部门或行业明令禁止使用或者属淘汰的材料、技术、工艺和设备;
(三)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四)违反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被地级以上市有关执法部门处
罚;
(五)发生传染病、食物中毒等群体事故;
(六)违反国家、省市有关“四节一环保”的法律、法规,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
第五章奖惩
第十四条取得绿色施工评价等级证书的项目,发生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的,由省水利水电行业协会撤销其评价等级,收回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省优质水利工程奖、省优秀水利勘测设计奖等创优活动,优先考虑获得绿色施工评价等级证书的项目,以推动行业执行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国家重大战略决策,推进水利行业高质量发展.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积极支持倡导施工企业开展绿色施工评价活动,对于评价效果良好的项目应给予奖励;施工企业也应建立相应激励制度,对于项目绿色施工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项目部和有关人员,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十七条绿色施工评价工作实行回避制度,申报项目相关参建单位的在职人员或提供咨询服务的利益关联方人员,不得作为评审专家组专家参与现场评审.评审专家组成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应秉公办事,严守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取消评审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