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3
湖南省地方 标 准
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口头审理规范
Oral trialspecificationfor administrativeadjudication
of patent infringement disputes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目次
前言. m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4基本原则- 3术语和定义5人员要求.6审理准备.7审理流程.8特殊情况处理9评价与改进-附录A(规范性) 口头审理通知书. 6附录B(规范性) 口头审理回执,附录C(资料性) 口头审理公告 8附录D(资料性) 口头审理签到单 6附录F(规范性) 附录E(规范性)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口头审理纪律 10参考文献. 11 12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湖南省标准化协会、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长沙市知识产权局、湖南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中南大学、湖南省知识产权协会.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黄艾娜、廖春阳、李秀宏、尹承丽、梁谭谈、耿立刚、何炼红、言琳芝、贺俊宾.
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口头审理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口头审理的基本原则、人员要求、审理准备、审理流程、特殊情形处理、评价与改进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口头审理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21374知识产权文献与信息基本词汇
GB/T39551.1专利导航指南第1部分:总则
3术语和定义
GB/T21374、GB/T39551.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口头审理oral hearing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处理专利纠纷行政裁决案件过程中,根据合议组指定的时间、地点,在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的参加下,对案件进行审理的程序.
3. 2
技术调查官technicalinvestigationofficer
受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派,参与专利纠纷行政裁决案件审理,为查明案件技术事实提供咨询、出具技术调查意见和其他必要技术协助的专业技术人员.
合议组collegiate panel
由3名以上(包括3人)为单数的行政裁决人员组成,依据法律法规授权,对请求人与被请求人之间的专利纠纷进行裁处的组织.
4基本原则
4.1公正原则
合议组成员应公正处理口头审理事务,对当事人在法律地位、法律适用、法律责任上一律平等.
4.2公开原则
DB43/T 3171-2024
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外,专利纠纷行政裁决案件应公开审理.
4.3辩论原则
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当事人有权进行质证,就纠纷事实认定、证据证明力、口头审理程序和法律适用等发表自己的观点,反驳对方的主张.
4.4使民原则
组织口头审理活动应方便当事人参加,减轻当事人负担.
4.5高效原则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开展口头审理时应当迅速、高效,确保案件能够及时得到处理.
5人员要求
5.1合议组成员应统一着装,书记员和技术调查官应规范着装,在口头审理期间言行举止应规范得体.5.2当事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在口买审理期间应行为规范、文明礼貌,自觉遵守审理纪律.5.4当事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发言应征得合议组组长同意,任何一方不应打断另一方当事人的发言. 允许不应拍照、录音、摄像,不应随意走动.5.5证人未经合议组传唤,不应进入口头审理现场:作证结束,应立即离开口头审理现场.5.6合议组成员、书记员、技术调查官和鉴定人等口头审理参与人对在口头审理中接触并知晓的国家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负有保密义务.
5.3口头审理参加人员应关闭通信设备或调至静音状态,不应影响口头审理工作正常进行:未经
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负有保密义务:不公开审理的,口头审理参与人对在口头审理过程中知悉
5.7旁听者无发言权,不应向参加口头审理的当事人传递有关信息:违反口头审理纪律的,合议组组 长应及时予以制止:不听劝告的,合议组组长应责令其退场.
6审理准备
6.1确定审理决定
6.1.1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纠纷案件时,应根据案情需要决定是否进行口头审理,并确定合议组组长、成员.
6.1.2适用于口头审理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一一被请求人人数较多且被请求人不在同一地市级行政区域内的案件:一一省内重大专利纠纷的案件:一一合议组认为应当进行口头审理的其他情形.
6.2送达审理通知
6.2.1案件口头审理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在口头审理3个工作日前向当事人送达《口头审理通知书》(见附录A)和《口头审理回执》(见附录B),并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交《口头审理回执》.
6.2.2《口头审理通知书》和《口头审理回执》应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直接送达、电子送达、邮寄 送达、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