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部文件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 《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和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 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刻吸取江苏响水“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教训,深入排查化工园区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提高化工园区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危险化学品重特大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应急管理部组织制定了《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以下简称两个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中央企业要注重实效,采取集中培训、专家讲座等多种形式,全面开展宣传教育培训,指导化工园区和危险化学品企业熟练掌握有关要求,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精准化排查评估.
二、各化工园区和危险化学品企业要主动学习、认真研究,对照两个导则要求,完善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安全风险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建立安全风险隐患排查长效机制:要以防范化解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风险为核心,不断提升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
三、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持续跟踪、及时收集、准确掌握、认真研究辖区内化工园区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排查治理情况,按照“一园一策”、“一企一策”原则,采取针对性措施,及时排查整治事故隐患,坚决管控好重大安全风险.对安全风险等级为A类的化工园区,原则上不得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提升,有效降低安全风险;对安全风险等级为B类的化工园区,要统筹考虑,从企业规模、社会可接受风险和安全距离等方面认真审查,原则上要限制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短期难以整改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挂牌督办并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附件:
1.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2.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P12页)
应急管理部2019年8月12日
附件:1
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
(试行)
1总则
1.1目的
为全面排查化工园区安全风险,规范化工园区建设和安全管理,系统提升化工园区本质安全水平,增强化工园区安全应急保障能力,防范危险化学品重特大安全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制定本导则.
1.2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化工园区的安全风险排查治理.
1.3基本原则
1.3.1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坚持产业集聚、布局集中、用地集约和安全环保的原则,规范化工园区的设立和选址,严格规划区域功能,优化安全布局,完善公用工程配套和安全保障设施.
1.3.2严格准入,规范管理.
坚持严格准入,严禁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规范和不成熟工艺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入园.坚持一体化管理,提升化工园区应急保障能力,规范建设和安全管理.
1.3.3系统排查,重点整治.
全面排查化工园区安全风险,突出对系统性安全风险的整治,提升本质安全水平,避免多米诺效应,防范危险化学品重特大安全事故,实现化工园区整体安全风险可控.
2设立
2.1化工园区应整体规划、集中布置,化工园区内不应有居民居住.
2.2化工园区应符合国家、区域、省和设区的市产业布局规划要求,在城乡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内,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2.3化工园区的设立应经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认定,负责园区管理的当地人民政府应明确承担园区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职责的机构.
3选址及规划
3.1化工园区应位于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专门用于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符合化工园区所在地区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
3.2化工园区选址应把安全放在首位,进行选址安全评估,化工园区与城市建成区、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等防护目标之间保持足够的安全防护距离,留有适当的缓冲带,将化工园区安全与周边公共安全的相互影响降至风险可以接受.
3.3化工园区应编制《化工园区总体规划》和《化工园区产业规划》,《化工园区总体规划》应包含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章节.
3.4化工园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至少每五年开展一次化工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评估安全风险,提出消除、降低、管控安全风险的对策措施.
3.5化工园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依据化工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相关法规标准的要求,划定化工园区周边土地规划安全控制线,并报送化工园区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和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
3.6化工园区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和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应严格控制化工园区周边土地开发利用,土地规划安全控制线范围内的开发建设项目应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足安全风险控制要求.
4园区内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