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标 准
城市道路慢行系统交通管理设施设置规范
Installation specification for traffic management facilities in urban slow transportsystem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
DB12/T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天津市公安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天津城建设计院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于淼、宋秀莲、雷旭丽、刘爱明、乔彪、史秀龙、宋海涛、冯国胜、邢毅、冯立华、程琳、刘磊、张丙富、崔超、边秀奇、郭本峰、董立颖、姜润强、马郡、陈宏燕、刘麒、王新星、王明莉、张庆治、腾尧.
城市道路慢行系统交通管理设施设置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城市道路慢行系统交通管理设施设置的基本要求、主要交通场景的慢行交通管理设施的设置原则.
本文件适用于天津市市域范围内各级城市道路慢行系统交通管理设施的设置,其他道路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14886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GB50688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GB51038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GB/T51439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规划标准 CJJ37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2016年版)CJJ152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CJJ/T218城市道路彩色沥青混凝土路面技术规程DB12/T947.2城市道路交通标志设置规范第2部分:禁令标志、指示标志、警告标志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慢行交通slowtraffic
包括人行交通和非机动车交通,非机动车包括自行车和合法并规范使用的电动自行车等.
3. 2
慢行系统slowtransportsystem
由人行交通系统和非机动车交通系统组成,是城市综合交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人行交通系统是由人行道、步行街、过街设施、行人停驻空间、行人标志标线、信号灯等构成的系统.非机动车交通系统是由非机动车道、自行车专用道、过街设施、非机动车停车设施、非机动车标志标线、信号灯等构成的系统.
[来源:GB/T 51439-2021,有修改]
3.3
路权rightofway
道路交通参与者在道路上的指定区域、指定时间享有的通行权、优先通行权和临时占用权.
[来源:GB51038-2015]
3. 4
非机动车优先通行Non-motor vehicles enjoypriorityin traffic
非机动车通行路权优先于机动车通行路权的一种交通组织.
3.5
路侧带curb side strip
车行道外侧立缘石的内缘与道路红线之间的范围.路侧带一般由人行道、设施带、绿化带等组成,示例见图1.
[来源:CJJ37-2012(2016年版),有修改]
图1路侧带示例
3. 6
路侧带上专供行人通行的部分,不包括绿化带、设施带.
3. 7 人行道有效通行宽度effectivewidthofsidewalk人行道横断面内实际可以供行人通行部分的宽度.
3.8非机动车道有效通行宽度effective widthof non-motorvehiclelane 非机动车道横断面内实际可供非机动车通行部分的宽度.
4基本规定
4.1城市道路规划、设计、管理、维护应树立慢行优先的理念,改善居民出行环境,保障出行安全,倡导绿色出行.4.2城市道路应保障行人、非机动车的路权,并在设计使用过程中按照行人、非机动车、机动车的优先次序分配路权.4.3除城市快速路主路外,快速路辅路及其他各等级道路应设置连续的人行道及非机动车道.城市道 路慢行系统应与道路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和交付使用.4.4城市道路慢行系统交通管理设施除应保持连续性、系统性,做到统一、协调、完整,并与城市其他交通设施相互匹配、相互协调,共同支撑城市道路交通体系安全、顺畅运行.4.5交通管理设施应尽量采用合杆设计,避免被其他障碍物遮挡.4.6交通管理设施设置时应避免非机动车道与人行道共享路权.当道路采用人非共板设置时,宜结合 车行道宽度,通过交通组织的方式将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分开设置.4.7城市道路慢行系统交通管理设施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应满足无障碍通行的要求.
5路段慢行系统
5.1一般规定
5.1.1有效通行宽度
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应保证有效通行宽度,应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其他设施及停车的占用和干扰.
5.1.2路内停车泊位设置原则
路内停车泊位设置应处理好与机动车交通、非机动车交通和人行交通的关系,不应妨碍慢行交通的正常通行.
5.1.3人行道宽度
5.1.3.2路侧带应优先布置人行道.道路附属设施应设置在设施带内,统筹安排、组合适当、紧凑布 5.1.3.1人行道宽度应根据道路红线宽度、行人流量、道路类型、紧邻用地功能及其建设强度等确定.局.绿化种植宜满足行人遮阴需求,树穴石及树第顶面应与人行道齐平.
5.1.3.3人行道最小宽度应符合CJJ37的规定.道路条件受限时,人行道有效通行宽度不应小于1.5m.
5.1.4非机动车道宽度
5.1.4.1非机动车道宽度应包括车道宽度及两侧路缘带宽度.5.1.4.2单条自行车道宽度应为1m,单条电动自行车道宽度应为1.25m.5.1.4.3非机动车道宽度应按单条自行车道的整倍数计算,并根据高峰小时设计非机动车流量和通行能力综合确定.电动自行车出行比例较高的道路,可设置独立的电动自行车道,其宽度不宜小于3m. 5.1.4.4非机动车道最小宽度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非机动车道最小宽度
非机动车道最小宽度(m)项目 单向行驶 双向行驶一般道路 2. 5 4.5电动自行车出行比例较高的道路 3. 0 5. 5
5.1.4.5条件受限时,单向行驶非机动车道有效通行宽度不应小于1.5m,双向行驶非机动车道有效通行宽度不应小于3m
5.1.4.6当道路的某通行方向车道数为两车道,且最外侧车道无法分隔出独立的非机动车道时,最外侧车道可采用非机动车优先的交通组织方式.采用非机动车优先的交通组织方式时,车道宽度不应小于4.0m.当外侧车道大于5m时,应设置单独非机动车道,不应与机动车道混合设置.
5.1.5典型道路交通管理设施横断面
市域范围内典型道路交通管理设施横断面设置见附录A.
5.2人行交通系统
5.2.1平面过街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