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08
浙江省衢州市地方标准
城乡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划规范
Planning and design code for public service facilities in urban andruralareas
衢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目次
前言.2规范性引用文件 1范围...3术语和定义4规划原则,5布局要求, 6分级分类.7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8城镇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9镇村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附录A(规范性) 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 12附录B(规范性) 城镇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附录C(规范性) 镇村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 35参考文献... 42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标准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标准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衢州市国土空间规划设计研究院、衢州市测绘院(衢州市自然资源数据中心)、衢州市计量质量检验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丁宗玮、何淑瑾、徐逸然、张小建、胡聪南、刚钰、吴江霞、杨陈程、裴勇军、黄增阳.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城乡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划规范
1范围
定、城镇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镇村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 本标准规定了城乡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的规划原则、布局要求、分级分类、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
本标准适用于市域范围城乡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划.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面构成本标准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50180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 GB/T50280-1998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附条文说明)GB50442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TD/T1062-2021社区生活圈规划技术指南
3术语和定义
GB50180及GB50442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公共服务设施
为城市或一定范围内的居民提供基本的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和社会福利等服务的设施.
[来源:GB/T50280-1998 4.3.3 有修改]
3.2
市级公共服务设施
市域范围内的居民提供服务的公共设施.以衢州市为服务对象的公共设施的总称.
县(市、区)级公共服务设施
市辖区、县或县级市范围内的居民提供服务的公共设施.以市辖区、县或县级市为服务对象的公共设施的总称
3. 4
社区生活圈
在适宜的日常出行范围内,满足城乡居民全生命周期工作与生活等各类需求的基本单元,融合“宜业、宜居、宜游、宜养、宜学”多元功能,引领面向未来、健康低碳的关好生活方式.
[来源:TD/T 1062-2021 3.2]
3.5
产业生活圈
根据不同类型产业社区就业员工对生产、生活、游憩的多元化诉求,构建涵盖生产、生活全时段的配套体系.
3. 6
集聚共富圈级
并承接市、区县级部分功能. 按照共富城镇圈范围内的总人口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总称.一般承担城镇圈高等级公共服务功能,
3. 7
10~15分钟生活圈级
居民步行10min~15min可到达并享受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总称.服务半径800m~1000m,一般为与
日常生活关系较密切,服务功能较完善的设施.
3. 8
5分钟生活圈级公共服务设施
居民步行5min可到达并享受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总称.服务半径为300m~500m,一般为与日常生活关系密切,使用便利性要求较高的设施.
4规划原则
4.1应以提升城乡公共服务品质为核心,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4.2应遵循可持续发展、公益性设施优先、节约用地、近远期结合、资源共享使用的原则. 4.3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应与城市的功能定位、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社会需求相适应.4.4应充分考虑衔接各片区人口规模的现状和预测情况,并在空间上充分尊重现行详细规划编制单元和乡镇规划编制单元的划分情况.
5布局要求
5.1总体规划层面布局要求
5.1.1应合理配置,完善公共服务设施网络体系,改善可达性:比例:
5.2专项规划层面布局要求
5.2.1应科学预测城市(镇)未来对公共服务设施的需求,并进行统筹布局.5.2.2应提出各类设施的规模要求,确保设施的用地和规模能够满足未来发展需求.5.2.3应确定各类设施的专业建设标准,确保设施的建设质量和功能满足相关要求. 5.2.4应探讨并提出公共服务设施体系的发展模式建议,为设施的长期发展提供参考.5.2.5应提出近期需要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重点项目以及规划实施步骤、措施和建议等,确保规划的有效实施.
5.3详细规划层面布局要求
5.3.1应细化落实总体规划要求,衔接相关专项规划,确定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数量、用地规模、建设规模和空间布局等管控要求.5.3.2独立占地的公共服务设施应明确其设施类型、用地边界、用地面积和建设规模:非独立占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