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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建设质量管理小组活动成果发表交流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电力建设行业高质量发展,指导电力建设企业员工遵循科学的活动程序,运用质量管理理论和统计方法,有效开展质量管理小组活动,依据中国质量协会《质量管理小组活动准则》(T/CAQ10201)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电力工程建设实践中形成的质量管理小组活动成果的申报、发表交流及公布.
第三条电力建设质量管理小组活动成果(以下简称“成果”)由
第四条电力建设质量管理小组活动应以工程实际为依据,遵循PDCA循环,基于数据、信息等客观事实进行调查、分析、评价与决策,正确、恰当的应用统计方法,对收集的数据和信息进行整理、分析、验证,并作出结论.
第五条成果课题分为问题解决型和创新型两种.
1.问题解决型课题是针对已经发生不合格或不满意的生产、服务或管理现场存在的问题进行质量改进,所选择的质量管理小组课题.
2.创新型课题是针对现有的技术、工艺、技能和方法等不能满足实际需求,运用新的思维研制薪产品、服务、项目、方法,所选择的质量管理小组课题.
第六条质量管理小组活动应按本企业质量管理有关规定进行,质量管理小组及课题应注册登记,并有完整的活动记录,成果应体现“小、
实、活、新”的特点.
第七条申报的成果应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第八条成果的发表交流坚持公平、公正及保护知识产权的原则.
第九条每年开展一次成果发表交流活动,并将发表结果名单以一、
二、三等形式予以公布.
第二章申报
第十条申报成果应为火力发电(含核电常规岛)、水电水利、输变电、风力发电、光伏(光热)发电、储能等电力工程的建设、总承包、设计、监理、施工及调试等单位在工程建设实践中形成的质量管理小组活动成果.
第十一条成果采取网络申报的方式.申报单位登录“电力建设质量管理小组活动成果网络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网络申报系统”),自主注册申报.
第十二条申报范围不包括以下成果:
1.产品和材料研发过程形成的成果.
2.不符合“遵循PDCA循环、基于客观事实、应用统计技术”质量管理小组活动基本理念的成果.
3.已发表过或与已发表成果雷同.
4.非电力建设成果.
5.不符合评审范围或其他相关条件的成果.
第十三条已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的成果,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申报的成果必须无知识产权争议,否则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成果申报遵循企业自愿的原则,每项成果应由一家单位申报.
第十六条质量管理小组及成果课题均应在企业内部注册登记,申报成果应是通过本企业内部发表评审的优秀成果.
第十七条申报成果应是在电力工程建设中相对成熟且具有推广应用价值,创造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成果.
第十八条各省电力行业(工程)协会可择优向中电建协推荐申报电力建设质量管理小组活动成果.
第十九条成果申报应提交下列资料:
1.电力建设质量管理小组活动成果申报表(见附件1);
2.成果文本;
3.企业内部成果评审文件;
4.成果发表PPT(重点突出,图文并茂,时长8~10分钟).
第三章发表交流
第二十条成果发表交流活动分为网络预审、会议发表及交流.
第二十一条中电建协负责组建电力建设质量管理小组成果发表交流活动专家组(以下简称“质量管理专家组”),质量管理专家组由19~21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
第二十二条质量管理专家组成员从中国电力建设专家委员会专家中遵选,专业应涵盖申报成果的各相关专业,并具备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第二十三条中电建协根据申报成果专业覆盖情况,组织专家对申报成果进行网络预审.通过预审的成果,进入会议发表交流阶段.
第二十四条中电建协组织召开质量管理专家组成员及发表交流点评组全体成员预备会议.审议通过成果发表交流规则,根据成果专业覆盖情况组织若干发表交流点评组,每组成员不少于5人.
第二十五条分别召开点评组发表交流会.成果发表人按规定的顺序采用PPT进行发表,并回答点评组成员质疑.成果发表人应是成果小组成员.
第二十六条发表交流点评组按“问题解决型成果评审表”(见附件2)、“创新型成果评审表”(见附件3)进行现场评审、打分.
第二十七条各发表交流组分别召开内部会议.着重对成果的“选题、原因分析(确定最佳方案)、对策与实施、效果、成果报告、特点”等六项内容进行集中评议、综合点评,并达成共识,形成“发表交流组结果排序表”.发表交流组组长应对评议结论的正确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召开质量管理专家组全体会议
1.对各发表交流组形成的“发表交流组结果排序表”等相关内容进行集中审查、综合评议.
2.对有争议的成果进行讨论、达成共识,形成“电力建设质量管理小组成果发表交流活动结果汇总表”,并做好会议纪要.
第二十九条发表交流过程实行专家回避原则,且应保护企业知识产权.
第三十条成果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同单位申报的题目或内容雷同的成果,质量管理专家组将不出具点评结论.
第四章公布
第三十一条发表交流结果提交中电建协审核后予以公布.
第三十二条建议企业按有关规定对公布的成果小组成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中电建协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2022年7月1日起执行.
附表:1.电力建设质量管理小组活动成果申报表2.问题解决型成果评审表3.创新型成果评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