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 14
山 西省地方标 准
DB14/T3451-2025
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点位优化调整技术规范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目次
前言 II2规范性引用文件 1范围.3术语和定义4总体原则.5调整类型 6技术要求.7技术报告.附录A(资料性)点位登记表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山西省生态环境厅提出、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本文件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本文件由山西省生态环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XS/TC13)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山西省生态环境监测和应急保障中心(山西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山西省太原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安、孙丽娟、马晋.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任皓、南瑞贤、朱丽娅,闫函、牛建军、兰杰、杜波清、马小荣、张国斌、吕 省 地西
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点位优化调整技术规范
1范围
和技术报告的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山西省辖区内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点位(除国家在山西省内布设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点位)的优化调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H664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
HI817环境空气颗粒物(PM、PM)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与质控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建成区
指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及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区域. engdifang
3.2
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点位
指以监测建成区的空气质量整体状况和变化趋势为目的,获取有代表性的环境空气质量数据面设置的样品采集位置.
3.3
污染物浓度的平均值
指有效监测日的污染物日均浓度的算术平均值,0采用有效监测日的最大8小时滑动平均值的算术平均值.
[来源:GB3095,有修改]
3.4
点位优化调整
指结合建成区面积、人口数量、功能结构的发展变化调整点位,包括点位变更、撤销、新增和微调.
DB 14/T 3451-2025
4总体原则
4.1整体性
点位应考虑建成区自然地理、气象等综合环境因素,以及工业布局、人口分布等社会经济特点,在布局上应反映主要功能区和主要大气污染源的空气质量现状及变化趋势,从整体出发合理布局,点位之间相互协调.
4.2前瞻性
应结合城乡建设规划考虑点位的布设,使确定的点位能兼顾未来城乡空间格局变化趋势.
4.3稳定性
点位位置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应变更,以保证监测资料的连续性和可比性.
4.4代表性
具有较好的代表性,能客观反映一定空间范围内的环境空气质量水平和变化规律,客观评价区域环境空气状况和污染源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
4.5可比性
同类型点位设置条件尽可能一致,使各个点位获取的数据具有可比性.
5调整类型
5.1单个点位变更
5.1.1因点位周边环境发生变化,导致点位或采样口位置不符合HI664要求的.5.1.2点位间直线距离小于1.5km的.5.1.3点位所在建筑物确定为危房的.5.1.4点位所在区域确需拆迁的.
5.2多个点位变更
因建成区人口、面积变化或行政区划变动,现有点位不能反映建成区总体空气质量状况的.
5.3点位撤销
现有点位数量大于HI664要求的最少点位数量的.
5.4点位新增
新建建成区与原城区不相连,且面积大于10km的.
5.5点位微调
因运维条件不足、出入不便或站房内部面积小于19.04m要求的.
6技术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