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勞工公約 第188號 漁業工作公約-中譯.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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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88漁業工作公約,2007年

第一章定羲及箍圍第一節定義第一條就本公约而言:一、「商業捕魚」像指之捕魚作業,包括在河流、湖泊或運河上之捕魚作業,但维持生計之捕魚及娱樂性捕魚除外;二、主管機關係指就有關條款之主要事项有權發怖及執行法规、法令或其他有法律效力指令之部长、政府部門或其他機關;三、磋商係指主管機關奥具有代表性之相關雇主及劳工组,以及特别具代表性之漁船船束及漁民组,如其存在的話,所進行之磋商:四、「漁船船束」係指漁船之者,或者身上承接漁船作業责任之任何其他组或個人,诸如:管理者、代理人或空船租用人-他(她)們在承此類责任時,同意接受根據本公约加诸漁船者之職责及義務,而不输任何其他组继或個人,是否代表漁船船束履行某些職青及義務;五、「漁民」係指受催在任何漁船上,或以任何身分或為事一项業,而参與漁船上工作之人員,包括船上根據捕獲物分成獲取報酬之人.但不包括领航員、海軍人員、長期為政府工作之其他人員,以及在漁船上執行工作之陵上工作人員及漁場觀测員;六、「漁民劳動契约係指催儒契约、協條款或其他類似之安排,或其他有關管理漁民船上生活及工作條件之契约;七、「漁船」或「船舶」係指用於或旨在用於商業性捕魚,無论其制形式任何性質之船舶或船复;八、總顿位係指根據1969年《船舶顿位测量国際公约》附件1包含之顿位测量规定,或對之加以修订或取而代之之任何文書所計算得出之總顿位;九、長度」(L)鹰取龍骨線起量至最小型深85%处水線總长度之

96%,或该水線船身前沿至舵台轴線前之長度,如该距離更長的話.設計為倾斜龍骨之船舶,测量该长度之水線,應與設計水線平行;

十、「全长」(LOA)應取與設計水線平行之船首最前端,奥船尾最後端間之直線距離;

十一、「招募及安置機構」像指公共或私管部門,代表漁船船束参奥招募或安置漁民之任何個人、公司、機構、代理或其他组;及

第二節箍圍

第三條鉴於漁民或漁船作業之特殊工作條件,如實施本公约或其中某些條款,會带来殿重之特殊問题,主管機關經磋商後,得將下列船舶,排除於本公约或其某些條款之要求外:

一、在河流、湖泊或運河事捕魚作業之漁船;

二、有限類别之漁民或漁船.

根據本條前1项之规定做出排除处理者,在可行之情况下,主管機關應酌情探取通当之措施,逐步将公约之要求,携大至相關類别之渔民及漁船.

一、於根據《国際劳工组惠章》第22條提交之第一份公约實施報告中:

(一)列出根據本公约第1款排除之渔民或漁船類别;

(二)注明排除之原因,说明相關之雇主及劳工代表组織各自之立場,尤其是漁船船東及漁民代表组继及立場,如果这些组继存在的話;

(三)说明向排除類别提供同等保護而探取之任何措施;及二、在其後提交之有關本公约實施之報告中,说明根據第2项所探取之措施.

第四條鉴於基設施或制度不健全,某一會員国由於殿重之特殊問题,而無法立刻實施本公约规定之措施時,该會員國得依磁商制定之计畫,逐步實施以下之或部分條款:

一、第10條第1项;二、第10條第3项,在其遍用於海上停留3天以上船舶之箍图内;三、第15條;四、第20條;五、第33條;及

六、第38條.

不遍用於第1项之漁船為:

一、長度為24米及以上;或二、在海上停留7天以上;或三、通常航程超過船旗國海岸線200海哩,或是在其大睦棚架

四、應接受本公约第43條规定之港口国除非港口国管制是由

不可抗力所引起,亦不通用於在适類船舶上工作之漁民.凡援用第1款中提供可能性之會員国應:

一、在根據《國際劳工组惠章》第22條提交之第一份公约實施報告中:

(一)指明将逐步實施之公约條款;(二)解释原因亚说明相關之雇主及劳工代表组織各自之立場,尤其是漁船船束及漁民代表组綫之立場,如這些组

織存在的話;及

(三)叙述有關逐步實施之計書:及

二、在其後提交之有關本公约實施之報告中,说明為使本公约條款付诸實施,所探取之措施.

商後,得决定以全長(LOA)取代长度(L)作為测量之基.此外,就本公约附件3特定段落而言,根據附件3提出之同類要求,主管機關經磁商後,得决定以總顿位取代長度(L),或全長(LOA)做為测量之基碳.

會員国在根據《国際劳工组綫崽章》第22條规定提交之報告中,應列皋根據本條作出此類决定之原因,以及在商中做出之任何辞论.

第二章總则

第一節實施

第六條各會員國應實施及執行為履行根據本公约,對管辖内渔民及漁船羲務而通過之法律、法规或其他措施.其他措施得包括围體協约、法院判决、仲裁决定或其他與国家法律及實務相符之手段.

本公约之任何條款,不得影警那些確保比本公约规定更為優惠條件之任何法律、裁决或曾俗,或漁船船束及漁民間任何之協曦.

一、指定一個或多個主管機關:亚二、在遍當之国家及地方層级,於漁業部門有關機關中建立協调機制,於虑及它們互補性及國情及惯例之情况下,確定其職能及责任.

第三節漁船船東、船長及漁民之责任

要之資源及設借,負總體之责任.

船長負责船上漁民之安全及船舶之安全作業,包括但不限於以下之箍图:

一、提供监督而保證漁民,可能在最好之安全及衛生

條件下工作;

四、保證遵守航行、值更安全及相關之侵良水手操守棵潍.

船长做出以下之决定,不受漁船船束限制,即船长根據專業判断對船舶之安全及安全航行、安全作業或船上漁民之安全所必需之决定.

漁民應遵守船长之合法指令及切實可行之安全及衛生措施.

第三章漁船上工作之最低要求

第一筛最低年龄

第九條在渔船上工作之最低年龄鹰為16崴.但對不再接受国家立法所要求之義務教育者,以及参舆捕魚業職業訓者,主管機關得规定最低年龄為15崴.

根據国家法律及實務,主管機關得准許15之人,在學校放假期間,事輕度工作.在适種情况下,主管機關經碳商後,應决定准许之工作類别,业规定事這些工作之條件,以及所要求之休息時間.

就安排事漁船上之活動而言,凡其性質或工作環境,可能损害及未成年人之健康、安全或道德者,则最低年龄不應低於18崴.

本條第3项所適用之活動種類,鹰由国家法律或法规决定,或由主管機關經商後,考虑涉及之凤险及通用之国際棵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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