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已经2023年4月2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合理、有效地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证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运行,防止各种无线电业务、无线电台站和系统之间的相互干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2020年版)和我国无线电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研制、生产、进口、销售、试验和设置使用各种无线电设备,应当遵守本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三条在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内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分别遵守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有关无线电管理的规定.
本规定中列入的中国香港、澳门无线电频率划分表由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分别制定和执行,相关资料和规定以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法定文本为准.
本规定暂未列入中国台湾地区无线电频率划分表.
第四条本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2018年2月7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6号)同时废止.
目录
第1章无线电管理的术语与定义.
1.1一般术语.1.2有关频率管理的专用术语.1.3无线电业务,1.4无线电台与系统1.5操作术语.. 121.6发射与无线电设备的特性,1.7频率共用.1.8 空间技术术语, 81.9无线电频段和波段的命名, 6]1.10常用字母代码和业务频段对应表 071.11国际电信联盟(ITU)区域划分, 20第2章电台的技术特性. 23第3章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引言... 243.1 243.2 业务种类与划分 243.3 一般规定 253.4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 263.5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频率划分脚注3.6中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脚注. 212附录.... 216附录1发射机频率容限. 217附录2发射设备杂散域发射功率限值要求 221225附件1确定杂散域发射和带外域发射界限的补充规定附件2固定业务参考测量带宽的规定值 227附件3陆地移动业务参考测量带宽的规定值 228附录3发射标识和必要带宽, 230
第1章无线电管理的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取自中国国家标准《无线电管理术语》(GB/T13622-2012)和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2020年版,这些术语与定义仅作本规定统一称呼和理解其含义之用.如果下述文本中某个术语以加黑的仿宋字体印刷,则表示该术语本身在本章中已予定义.
1.1一般术语General terms
1.1.1主管部门administration
负责履行国际电信联盟组织法、国际电信联盟公约和行政规则中所规定的义务的任何政府部门或政府的业务机构.
1.1.2电信telemunication
利用有线、无线电、光或其他电磁系统所进行的符号、信号、文字、图像、声音或其他信息的传输、发射或接收.
1.1.3无线电radio
对无线电波使用的通称.
1.1.4无线电波或赫效波radio waves or hertzian waves
频率规定在3000GHz以下,不用人造波导而在空间传播的电磁波.
1.1.5无线电通信radiomunication
利用无线电波的电信.
1.1.6地面无线电通信terrestrialradiomunication
除空间无线电通信或射电天文以外的任何无线电通信.
1.1.7空间无线电通信space radiomunication
包括利用一个或多个空间电台或者利用一个或多个反射卫星,或利用空间其他物体所进行的任何无线电通信.
1.1.8无线电测定radiodetermination
利用无线电波的传播特性测定目标的位置、速度和/或其他特性,或获得与这些参数有关的信息.
1.1.9无线电导航radionavigation
用于导航(包括障碍物告警)的无线电测定.
1.1.10无线电定位radiolo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