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更新历史
序号 决议案 通过日期 生效日期1 MSC.98(73)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 2000/12/05 10/L0/00新规则生效2 MSC.206(81)国际消防安全规则修正案 替换第5章 2006/05/18 2010/07/01MSC.217(82)国际消防安全规则修正案 2008/07/013 修订第4章,第6章,第7章,第9章 2006/12/08 2010/07/01MSC.292(87)国际消防安全规则修正案修订第1章,第10章,新增第16章 2010/05/21 2012/01/01MSC.311(88)国际消防安全规则修正案5 替换第9章 2010/12/03 2012/07/01MSC.327(90)国际消防安全规则修正案6 替换第6章,修订第8章 2012/05/25 2014/01/01MSC.339(91)国际消防安全规则修正案7 修订第3章,第5章,第7章,第8章,第9章,第12章, 2012/11/30 2014/07/01第13章,替换第6章,MSC.367(93)国际消防安全规则修正案 2014/05/22 2016/01/018 替换第15章
注:
1、本文收录已生效至2016年1月1日的修正案内容:
2、某修正案的生效日期中有多个日期的,表示该修正案所包含的多个附则的依次生效日期.
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
誉目
前言第1章总则第2章国际通岸接头第3章人员保护第4章灭火器第5章 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第6章 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第7章 固定式压力水雾和细水雾灭火系统第8章 自动喷水器、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第9章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第10章取样探烟系统第11章 低位照明系统第12章固定式应急消防泵第13章 脱险通道的布置第14章 固定式甲板泡沫系统第15章 情性气体系统第16章固定式碳氢化合物气体探测系统
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
前言
1、本规则的目的是为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Ⅱ-2章所要求的消防安全系统提供具体工程规范的国际标准.2、在2002年7月1日或以后,本规则对于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所要求的消防安全系统将具有强制性.本规则今后的任何修正案都必须按该公约第VIII条规定的程序予以通过并生效.
第1章总则
1适用范围
1.1本规则适用于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1I-2章所述消防安全系统.
1.2除非另有明文规定,本规则适用于2002年7月1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的消防安全系统.但是,除另有明文规定外,2002年7月1日以后通过的本规则修正案,应仅适用于在该修正案生效之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
2定义
2.1主管机关系指船舶的船旗国政府.
2.2公约系指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2.3消防安全系统规则系指经修正的《1974年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Ⅱ-2章中定义的《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
2.4就本规则而言,公约第ⅡI章规定的定义同样适用.
3等效和现代技术的应用
为了给消防安全系统的现代技术和开发留有余地,如果能满足公约第ⅡI-2章F部分的要求,主管机关可以认可本规则中未予规定的消防安全系统.
4毒性灭火剂的使用
如果主管机关认为,无论是本身还是在某种可能条件下,某灭火剂的使用会释放有毒气体、液体和其它物质,其数量会对人体造成危害,应禁止使用.
第2章国际通岸接头
1适用范围
本章具体规定了公约第Ⅱ一2章所要求的国际通岸接头的规范.
2工程规范
2.1标准尺寸
国际通岸接头法兰的标准尺寸应符合下表要求:
表2.1-国际通岸接头标准尺寸
名称 尺寸外径 178mm内径 64 mm螺栓圈直径 132 mm法兰槽口 直径为19mm的孔4个,等距离分布在上述直径的螺栓圈上,开槽口至法兰盘的外缘法兰厚度 至少为14.5mm螺栓和螺母 4副、每副的直径为16mm,长度为50mm
2.2材料和配件
国际通岸接头应用钢材或其它等效材料制成并设计成能承受1.0N/mm²的工作压力.法兰的一侧应为平面,另一侧应为永久附连于船上消防栓或消防水带的对接口.国际通岸接头应与适合承受1.0N/mm²工作压力的任何材料的垫片,连同直径16mm、长度为50mm的4个螺母和8个垫图一起保存在船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