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取水定额 页第19部分:铅冶炼生产
Norm of water intake-Part 19:Lead smelting production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前言
GB/T18916《取水定额》目前已制定的部分有:
一第1部分:火力发电;
第2部分:钢铁联合企业;
第3部分:石油炼制;
第4部分:纺织染整产品;
一第5部分:造纸产品;
第6部分:啤酒制造;
本部分为GB/T18916的第19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8820《工业企业产品取水定额编制通则》所规定的原则制定.
本部分由水利部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工业节水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42)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标准计量质量研究所、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水利部水资源管理中心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赵波、孔祥征、赵永善、朱春雁、罗琨、李贵、顾海琴、姜彦林、何瑞风、陈晖、赵兴伟、韩硕.
取水定额第19部分:铅冶炼生产
1范围
GB/T18916的本部分规定了铅冶炼生产取水定额的术语和定义、计算方法及取水量定额.本部分适用于现有、新建和改扩建铅治炼生产企业取水量的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2452企业水平衡测试通则 GB/T18820工业企业产品取水定额编制通则GB/T21534工业用水节水术语GB24789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3术语和定义
GB/T18820和GB/T21534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计算方法
4.1一般规定
4.1.1取水量范围
新水量.取水源包括地表水、地下水、自来水,以及企业从市场购得的其他水或水的产品(如蒸汽、热水、 取水量范围是指企业为保证工业生产正常进行,保证生产过程对水的需要实际从各种水源提取的地热水等),不包括企业自取的海水、苦咸水、富集雨水和生活区取水量.
4.1.2取水量供给范围
内办公楼、绿化、职工食堂、非营业的浴室及保健站、卫生间等)用水,包括制酸用水;不包括非工业生产单位的用水量,如厂内员工公寓用水和企业附属幼儿园、学校、对外营业的浴室、游泳池等的用水量.
4.1.3各种水量的计量
取水量以企业的一级计量表计量为准.
4.2单位电解铅产品取水量
单位电解铅(租铅)产品取水量按式(1)计算:
式中:V.一在一定计量时间、一定工序范围内单位电解铅(粗铅)产品取水量,单位为立方米每吨(m²/t); 在一定计量时间、一定工序范围内电解铅(粗铅)生产过程中取水量总和,单位为立方米V. (m²);
Q一一在一定计量时间、一定工序范围内电解铅(粗铅)的产量,单位为吨(1).
5取水定额
5.1现有铅治炼企业取水定额
现有铅治炼企业取水定额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现有铅冶炼企业取水定额
分类 铅精矿→粗铅 铅精矿→电解铅单位产品取水量/(m²/t) ≤4.5 ≤6.0
5.2新建和改扩建铅冶炼企业取水定额
新建和改扩建铅治炼企业取水定额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新建和改扩建铅冶炼企业取水定额
分类 铅精矿→粗铅 铅精矿→电解铅单位产品取水量/(m²/t) ≤4.0 ≤5 0
5.3先进铅治炼企业取水定额
先进铅冶炼企业取水定额应符合表3的要求.
表3先进铅冶炼企业取水定额
分类 铅精矿→粗铅 铅精矿→电解铅单位产品取水量/(m²/t) ≤3 0 ≤3.6
6定额使用说明
6.1铅冶炼生产企业用水计量器具配置和管理应符合GB24789的要求.
6.2取水定额管理中,水平衡测试应符合GB/T12452的要求.
6.3单位产品取水量应以年为计量时间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