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取水定额第30部分:炼焦
Norm of water intake-Part 30:Coking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前言
GB/T18916取水定额》目前已经或计划发布以下部分:
一第1部分:火力发电;第2部分:钢铁联合企业;--第3部分:石油炼制: 第4部分:纺织染整产品;第5部分:造纸产品;--第6部分:啤酒制造;一第7部分:酒精制造:第8部分:合成氨;-第9部分:味精制造;第11部分:选煤; 第10部分:医药产品;一第12部分:氧化铝生产;一第13部分:乙烯生产;一第14部分:毛纺织产品;第15部分:白酒制造; 第16部分;电解铝生产;第17部分:堆积型铝土矿生产;第18部分:铜治炼生产;第19部分:铅治炼生产;第20部分:化纤长丝织造产品;一第21部分:真丝绸产品;一第22部分:淀粉糖制造; 第23部分:柠檬酸制造;第24部分:麻纺织产品;一第25部分:粘胶纤维产品;第26部分:纯碱;-第27部分:尿素;第28部分:工业硫酸; 第29部分:烧碱;第30部分:炼焦;第31部分:钢铁行业烧结/球团;--第32部分:铁矿选矿.本部分为GB/T18916的第30部分.本部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按照GB/T18820《工业企业产品取水定额编制通则所规定的原则制定.
本部分由水利部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节水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42)和全国钢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83)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冶焦耐(大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中钢集团鞍山热能研究院有限公司、冶金工业信息标准研究院、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济钢集团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水利部水资源管理中心.
张秋丹、王磊、窦吉平、司风伟、王浩、张继群.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门枢、尹君贤、于义林、董明、杨飞、王姜维、仇金辉、朱春雁、李超、孟庆锐、
取水定额第30部分:炼焦
1范围
本部分适用于现有、新建和改扩建独立炼焦企业、钢铁联合企业炼焦工序取水量的管理. GB/T18916的本部分规定了炼焦取水定额的术语和定义、计算方法和取水定额.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GB/T12452企业水平衡测试通则GB16171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T18820工业企业产品取水定额编制通则 GB/T18916.2取水定额第2部分:钢铁联合企业GB/T21534工业用水节水术语GB24789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3术语和定义
GB16171、GB/T18820、GB/T18916.2和GB/T21534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计算方法
4.1一般规定
4.1.1取水量范围
取水量范围是指企业从各种常规水源提取的水量,包括取自地表水(以净水厂供水计量)、地下水、城镇供水工程,以及企业从市场购得的其他水或水的产品(如蒸汽、热水、地热水等)的水量.
4.1.2取水量供给范围
辅助生产(包括循环水站、氧气站、软水站、空压站、锅炉房、污水处理站等)和附属生产(包括办公、绿化、厂内食堂、浴室和卫生间等);不包括化学产品深加工以及企业自备电厂、干熄焦发电、焦炉煤气发电的取水量(含电厂自用的化学水).
4.1.3取水量的计量
取水量以企业的一级计量表计量为准.
4.2吨焦取水量
吨焦取水量按式(1)计算:
式中:
V一自取水量,在一定计量时间内,从自建或合建取水设施、市政供水工程等取水量总和,单位为立方米(m²);V一一外购水量在一定计量时间内,外购水(或水的产品)量总和,单位为立方米(m");V一一外供水量,在一定计量时间内,外供水(或水的产品)量总和,单位为立方米(m²);
V.-吨焦取水量,单位为立方米每吨(m²/t);
Q一一在一定计量时间内,企业焦炭产量,单位为吨(1).
5取水定额
5.1现有企业取水定额
现有炼焦企业取水定额指标见表1.
表1现有炼焦企业取水定额指标
分类常规焦护 吨焦取水量/(m²/1) ≤1.9热回收焦炉 ≤1.1半焦炉 ≤0 9
5.2新建和改扩建企业取水定额
新建和改扩建炼焦企业取水定额指标见表2.
表2新建和改扩建炼焦企业取水定额指标
分类 吨焦取水量/(m²/t)常规焦护 ≤1.4热回收焦炉 ≤0.7 ≤0 6半焦炉
5.3先进企业取水定额
先进炼焦企业取水定额指标见表3.
表3先进炼焦企业取水定额指标
分类 吨焦取水量/(m²/1)常规焦护 ≤1.2热回收焦炉 ≤0.4半焦炉 ≤0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