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核安全局2024年8月12日批准发布)
核动力厂老化管理
(2024年8月12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本导则自2024年8月12日起实施
本导则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解释
本导则是指导性文件.在实际工作中可以采用不同于本导则规定的方法和方案,但必须证明所采用的方法和方案至少具有与本导则相同的安全水平.
目录
4.1老化管理方法概述 44.2构筑物、系统和设备范围界定和对象筛选 64.3老化管理审查...4.4时限老化分析. .134.5技术过时管理.. 14
5老化管理大纲... 15
5.1老化管理大纲的编制 ...155.2老化管理大纲的实施 ..175.3老化管理大纲的审查和改进 .17
6全寿期老化管理...
6.1概述. 186.2设计阶段 186.3制造和建造阶段 .196.4调试阶段. 206.5运行阶段, 20
1引言
1.1《核动力厂调试和运行安全规定》中对核动力厂构筑物、系统和设备开展老化管理确定了原则,本导则是对该规定中老化管理有关条款的说明.
1.2本导则的目的是为核动力厂开展有效的老化管理提供指导和建议.
1.3本导则适用于核动力厂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和设备(以下简称构筑物、系统和设备)的老化管理,其他核设施的老化管理可参照执行.
2总的要求
2.1核动力厂营运单位(以下简称营运单位)应对核动力厂构筑物、系统和设备开展主动的(有预见性和有针对性的)老化管理,老化管理应贯穿核动力厂的设计、建造、调试、运行等各个阶段.对构筑物、系统和设备老化的有效管理是确保核动力厂安全、可靠运行的一个重要因素.
2.2核动力厂老化管理包括实物老化管理和过时管理,过时管理包括知识、法规标准和技术过时管理.本导则仅规定了技术过时管理要求,其他类型的过时管理应参照核动力厂定期安全评价相关要求执行.
2.3核动力厂老化管理用于确保整个运行期间核动力厂所需安
全功能的可用性,并考虑其随时间和使用过程的变化.这要求既要考虑构筑物、系统和设备实物老化引起的性能劣化,也要考虑构筑物、系统和设备技术过时的影响.
2.4应持续评估实物老化和技术过时对核动力厂安全的累积效应,并通过定期安全评价或等效的、系统的安全再评价予以评估.
2.5为维持核动力厂的安全性,应探测构筑物、系统和设备的老化效应,确定老化有关的安全裕度的降低程度,并来取有效措施确保构筑物、系统和设备的完整性及执行所必需的安全功能.
2.6构筑物、系统和设备的实物老化会增加共因故障的概率,实体屏障和多重部件性能的同时劣化可能导致纵深防御系统中的一个或多个防护层次的损害.因此,在实施构筑物、系统和设备的老化管理筛选中,不考虑构筑物、系统和设备的多重性和多样性.
2.7有效的老化管理(包括分析老化机理)应协调已有的各个大纲和程序,如维修、在役检查、监督、运行、化学等.
2.8营运单位应根据系统化的老化管理方法编制、实施、审查和改进老化管理大纲.营运单位应根据老化管理大纲建立老化经验、数据收集和记录保存系统.老化管理大纲为营运单位内部文件,营运单位应定期对老化管理大纲的有效性进行审查,以促进老化管理大纲的实施和改进.
2.9营运单位应在核动力厂运行期间对构筑物、系统和设备的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