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导则
国家核安全局 一九八九年七月十二日
2范围 (1)3安全原则. (1)4安全方法4.1辐射防护和可接受准则 (2)4.2设计限值4.3纵深防御 (2)(3)4.4假设始发事件 (4)4.5安全功能 .(5)4.6可靠性设计4.7核电的质量 (5)5设计要求 (7)(7)5.1总的设计要求. ()5.2针对假设始发事件的设计措施.5.4针对事故工况的设计 (10)5.3针对运行工况的设计 (11)6安全分析 (12)(13)6.1概述. (13)6.2正常运行的安全分析6.3预计运行事件和事故工况的安全分析 (14)7设备鉴定 (14)8质量保证 (18)(61)名词解释. (20)附件A假设始发事件 (22)附录I核安全法规中所采用的安全原则 .(23)附录Ⅱ典型的假设始发事件清单附录Ⅲ安全导则HAF0201《用于沸水堆、压水堆和压力管式反应堆的安全 (25)功能和部件分级》中所列的安全功能条目 (27)
安全导则
核电厂设计总的安全原则
本导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导则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解释
1引言
本导则阐述了用于核电厂设计的安全原则和方法,确定了《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HAF0200,以下简称《规定》)和其他设计导则之间的关系.可以认为本导则是对《规定》第1.3节所概述的安全原则的详细叙述.在应用到其他设计导则时,在可能处将予注明.本导则所阐述的安全方法力图对赖以建立设计要求的基本原则作出概要的阐述,应指出,安全方法以及有关设计规定必需贯彻到核电厂建设各阶段的质量保证大纲以及寿期内的电厂运行中去
2范围
本导则就各安全导则中为贯彻《规定》所使用的安全原则和方法作出了规定.这些安全原则和方法与辅助设计并验证设计的恰当性所必需的安全分析有紧密联系.本导则又是使用其他设计安全导则的指导性文件.
本导则着重解释赖以制定其他导则的原则,而其他导则的制定则着重于对这些原则具体应用时的要求.
3安全原则
《规定》中提出了许多条核安全原则,这些安全原则的总和构成总的安全方法1".本导则的目的是论述这一安全方法并说明如何用于安全运行、安全分析和事故处理等方面的设计要求.
从《规定》中引出的主要安全原则如下:
(1)反应堆安全的主要目标是使公众和厂区人员所受到的照射在各种运行工况下保持在规定限值以内(1),在事故工况下保持在可接受限值以内1;
(2)核电厂的设计、建造和运行必须达到恰当的质量水平,以尽量减小导致放射性物质大量释放的故障的可能性;
(3)必须采用多道实体屏障以限制放射性物质的外逸,有些屏障在功率运行中起作用,因而是现成的:另一些则仅用于安全目的;
(4)必须考虑能导致任一屏障失效的假设始发事件(2);
(5)必须针对每一假设始发事件确定所采取的全部设计措施和运行人员必要的行动.这些措施和行动的目的是:
a.保持为防止放射性物质外逸而设置的屏障完整无损:或
b.减轻屏障失效的后果.
这些措施和行动还必须是电厂设计基准的一部分.
4安全方法
核电厂借以达到足够安全的基本点是在其整个设计过程中将安全作为固有要索予以处理,并在设备和人机关系的设计中贯彻人因工程学原则,以尽量减少人因故障.本导则中所述安全方法的目的是:将电厂保持在正常运行状态;保证在发生假设始发事件后迅即作出即时响应,并在发生事故工况后促使电厂置于长期有效管理之下,这一目的已在安全导则HAF0201《用于沸水堆、压水堆和压力管式反应堆的安全功能和部件分级》中阐明.在上述导则中将实施《规定》中所列安全原则的手段表述如下:
(1)必须为在相应的运行工况和事故工况期间和之后的安全停堆和保持安全停堆状态提供手段;
(2)必须为在相应的运行工况和事故工况期间和之后,从堆芯排出余热提供手段;
(3)必须为减少放射性物质释放的可能性,并为保证在运行工况、事故工况期间和之后的任何释放分别低于规定限值和可接受限值提供手段,
以下几节所论述的措施是适用于执行安全原则并体现了纵深防御思想的手段,任何特定的核电厂中所采用的安全方法不必局限于上述的手段,其他能满足《规定》要求的手段亦可采用.
4.1辐射防护和可接受准则
核电厂安全设计的辐射防护可接受准则应符合下述原则:能导致高放射性剂量或释放的电厂工况的可能性必须小,而发生可能性较大的电厂工况其放射性后果必须小.
设计中必须提供措施以保证公众和厂区人员所接受的辐射剂量在任何运行工况下不超过规定限值,并符合合理可行尽量低的原则(3).
安全设计的主导思想是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工况时的照射,或在这种措施失效后减轻其后果.因此,本导则着重阐述旨在保证公众和厂区人员在事故工况下不致于受到超过可接受限值的辐射剂量的设计措施.
厂工况(诸如本导则确定的三类工况:正常运行、预计运行事件和事故工况)相对应.这些辐射防护可接受准则通常由国家核安全部门确定.
还应确定有助于降低退役中可能接受到的辐射剂量的各种设计措施.
4.2设计限值
系统和部件设计中的可接受准则,可以工程设计限值的形式表达,详见本导则的5.1.2.这些限值应由国家核安全部门根据已确定的适用标准或工程实践作出明确规定.
4.3纵深防御
纵深防御概念是建立在下述实质基础之上的:即在核电厂的设计、建造和运行中贯彻放射性物质包容在一系列实体屏障之内的要求.这些屏障基本上是非能动的,通常包括燃料本身、燃料包壳、反应堆冷却剂系统压力边界和安全壳壳体,保护上述实体屏障不遭受破坏,在纵深防御概念中具有重要意义,它可通过设置多层次的设备或程序来达到.未定为安全重要的物项1可能在这种防护中起作用.
(1)第一层次防御的目的是防止偏离正常运行.由此提出的要求是遵循适当的质量标准和工程实践,正确并保守地设计、建造和运行核电厂.为达到这一目的,对于适用的设计规范和材料的选择以及部件制造和电厂施工的控制均应十分慎密,还应注意电厂的检查、维修和试验的程序和从事这些活动的可达性,电厂运行的方式以及如何运用电厂的运行经验,
(2)第二层次防御的目的是,检测和纠正对正常运行工况的偏离,以防止预计运行事件升级为事故工况.这是由于尽管注意预防,核电厂在寿期内仍会发生各种假设始发事件,这一层次的要求是设置专门的系统,并制订用于防止发生这些假设始发事件或减轻其危害的运行程序.
(3)第三层次防御的设置是基于以下的假定:尽管极少可能,某些预计运行事件的升级仍有可能未被前一层次防御所制止,因此必须提供附加的设备和程序以控制由此形成的事故工况的后果.设置这一层次防御的更进一步的主要目的是在事故工况后达到稳定的、可接受的工况.
除第三层次外,固有的物理过程和很大程度上独立于反应堆设计的应急准备计划也对保护公众起进一步的作用.
《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