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施工、监理、工程总承包、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管理.
第三条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建设,制定各类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指导、监督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以下不再列出)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工作.
设区市、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由同级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
备案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具体监督工作可以依法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县级以下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由县级行政监督部门负责.
省级及以上项自审批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设工程所在地在县行政区域内的,由县级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在设区市城区内的,由设区市行政监督部门负责.
施电子化招标投标.招标投标各方主体通过招标文件规定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电子交易平台”)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公共服务平台”)以及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以下简称“省行政监督平台")开展相关招标投标活动.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通过省行政监督平台实施线上监督.
第五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执法必须以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性文件为依据.任何行政监督部门和个人不得违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
第六条招标人在招标前按规定通过福建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取得项目代码和报建编号.
第七条招标人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在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内选择电子交易平台和交易场所、组建评标委员会、委派代表参加评标、确定中标人、签订合同等方面依法享有自主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违法限定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方式,不得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力理招标事宜.
第八条招标人委托招标的,应当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
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同时遵守本规定中有关招标人的规定.
第九条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不得存在《福建省房屋建筑和件)、《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定分离”招标项目负面行为清单》规定的负面行为,并遵守以下要求:
(一)组织编制招标文件时,鼓励通过市场调研、专家咨询论证等方式,明确招标需求,优化招标方案;
(二)组织编制招标文件时,规范性文件对招标文件有关内容有具体要求的,应当根据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编制招标文件;标准招标文件的内容与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一致时,应当按照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编制招标文件;
(三)对于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应当认真组织审查,确保合法合规、科学合理、符合需求;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项目,以及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鼓励就招标文件征求社会公众或行业意见;
(四)严格落实领导干部说情打招呼"登记制度,如实登记领导干部说情打招呼"行为.
第十条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评标办法.
勘察、设计项目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乙级、丙级勘察项目也可以采用简易评估法;中小型房屋建筑工程设计项自也可以采用记名投票法、排序法;中小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项目也可以采用记名投票法.
施工项目可以采用简易评标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综合评估法.
监理项目可以采用简易评标法、综合评估法.其中,监理服务费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以采用简易评标法;监理服务费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
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电子交易平台和省公共服务平台同步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将招标文件和相关材料上传至电子交易平台和省公共服务平台供潜在投标人下载.
潜在投标人不得为任何非法目的而使用招标图纸和相关招标材料.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最迟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等材料上传省行政监督平台,接受项自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上传材料包括:
(二)应当履行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手续的,提供批复文件(勘察、设计招标除外);
(三)建设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的证明材料;
(四)招标图纸以及按规定需要提供的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文件(适用于施工总承包项目);
(五)招标代理合同及招标代理项目组成员名单(适用于委托招标的项目);
(六)招标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