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AASS 体 标 准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抵(质)押融资规范
Transfer transaction of rural property rightsSpecifications for collateralizedfinancing
山东农学会 发布
前言
起草.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山东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提出.
本文件由山东农学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山东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山东省农村经济管理服务总站.
付欣.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书剑、王宁、崔鹏、王东峰、李世华、曾凤、宋荣华、于洋、孙丽雪、刘宁、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抵(质)押融资规范
1范围
理与服务评价. 本文件规定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抵(质)押融资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服务环节与流程、监督管
本文件适用于以农村产权作为抵(质)押担保,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或增信的融资活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面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文件.
GB/T18894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 GB/T38748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通则GB/T40638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术语和服务分类
3术语和定义
GB/T40638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农村产权抵(质)押人ruralpropertyrightssecurityprovider
村产权作为担保物,向抵(质)押权人(通常也是贷款人)提供抵质押担保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 为担保自身或第三人(即借款人)债务的履行,将其合法拥有的、符合规定可用于抵(质)押的农织(简称“抵(质)押人”).
3.2
农村产权抵(质)押权人ruralpropertyrightssecurityparty
接受抵(质)押人提供的农村产权作为担保,并在其不履行债务时就抵(质)押物优先受偿的债权人(简称“抵(质)押权人”),一般为银行、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
3.3
农村产权抵(质)押借款人ruralpropertyrightsborrower
包括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 向贷款人申请并取得贷款,承担到期还本付息及相关费用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一般企业等各类农业经营主体等.
3.4
农村产权抵(质)押贷款人ruralpropertyrightslender提供农村产权抵(质)押贷款的金融机构.
3.5
农村产权反担保ruralpropertyrights counter-guarantee
一般指第三方(如:政策性担保机构)为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担保后,为保障其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借款人追偿权的实现而设定的担保,主要形式为以农村产权抵(质)押方式担保.
3.6
农村产权抵(质)押登记机构ruralpropertyrightsregistry
依法设立,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开展农村产权抵(质)押登记业务的机构(简称“登记机构”),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等.
4基本原则
4.1依法有序
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合法合规.
4.2自主自愿
尊重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各类农业经营主体的自主选择权,以自主自愿申请为基本原则,保障其在融资全流程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收益权.
4.3诚实信用
各利益方从事农村产权抵(质)押融资活动时,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4.4防范风险
建立农村产权抵(质)押融资风险预警、监测、处置机制,确保融资活动合法性、公正性和风险可控性的同时,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化解金融机构信贷风险.
5基本要求
5.1抵(质)押要求
5.1.1抵(质)押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b)林权: a)农村土地经营权:“四荒”经营权:(P 农村集体经营性财产权、使用权或收益权:f)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大棚设施权、农机具权等): e) 农村生物资产(活体禽畜等):g)农村养殖水面经营权:h)农业类知识产权: i)其他可依法可以抵(质)押的农村产权.
5.1.2农村产权抵(质)押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用途,抵押期限不能超过土地经营权的剩余使用年限: 以土地经营权进行抵押的,地上附着物一并抵押.抵押期间不能改变土地权的性质和土地一以大棚权进行抵押的,用于抵押的大棚权与占用的土地经营权一并抵押,未做说明的,视为一并抵押: 以活体畜禽、农村养殖水面经营权抵(质)押的,原则上要求养殖场所设施用地、附属建筑物、养殖设备一并抵(质)押:备,一并抵(质)押. 其他农村产权抵(质)押的,原则上将与空间相关联的生产资料、生产工具、附属建筑物和设
5.1.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设定抵(质)押:
土地权,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但法律规定可抵押 的除外:司法机关依法裁定查封的,但司法机关同意抵(质)押的除外: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乡镇规划和村庄规划的:一-权属有争议或未取得农村土地产权权属证明和办理登记的: 属于农村公益事业及公共设施用地性质的:受其他形式限制的情形.
5.2贷款要求
5.2.1抵(质)押贷款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借款人将农村产权直接抵(质)押给贷款人,作为偿还贷款的担保: 借款人将农村产权抵(质)押给第三方(如专业担保机构)作为反担保,该第三方向贷款人提
供保证担保.
5.2.2抵(质)押贷款资金应主要用于下列用途:
从事农林牧渔生产经营活动,购买生产资料,购置维修农机具等: 从事与农业农村发展相关的生产、经营,农产品开发、生产、加工,农产品经营、流通:为农业农村发展服务的基础设施建设:其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支持农业农村发展的用途.
5.3服务要求
5.3.1应实行规则流程统一、信息平台统一、信息查询统一、专业资源统一、综合管理统一的工作运 行方式.
5.3.2应具备满足农村产权抵(质)押贷款需要的登记场所、办公场所,各场所应功能齐备、软硬件设备齐全、布局合理、标识清晰、环境整洁,并建设有等候、查询等功能的便民服务设施.
5.3.3应配备具有法律、土地、金融等相关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队伍,熟练掌握农村产权抵(质)押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掌握农村产权抵(质)押贷款服务流程.
5.3.4宜建设开发满足全流程电子化办理的农村产权抵(质)押贷款登记系统、业务系统、监管系统等信息化平台.
6服务环节与流程
6.1服务流程
农村产权抵(质)押贷款流程应按图1执行.
图1农村产权抵(质)押贷款流程示意图
6.2抵(质)押贷款申请
6.2.1农村产权抵(质)押贷款由抵(质)押人或抵(质)押权人提出申请,并按贷款人的要求提供 申请资料.
6.2.2贷款人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应对贷款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贷款的合法合规性、可行性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借款人现金流状况:b)借款人资信状况:c)借款用途真实性:d)借款人经营项目盈利能力: e)借款人提出的贷款金额、期限等要素的合理性.
6.3价值评估
6.3.1宜遵守独立、客观、公正、合理、科学原则.
6.3.2对农村产权进行价值评估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6.3.3抵(质)押物价值以抵(质)押物评估报告或价值认定书的形式确定,评估影响因素包括但不 限于:
a) 权属剩余期限:流转价款: 支付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