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部分职称评审相关政策及摘编
一、相关政策
1.《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通知》(鲁办发【2018]1号)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的通知》(鲁政发(2021)23号)
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鲁人社规(2021)1号)
4.《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柔性引进人才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19)36号)
5.《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贯通发展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20]16号)
6.《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技能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21]70号)
7.《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放职称服务管理权限和建立高层次人才高级职称评审“直通车”制度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128号)
8.《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8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发【2019]137号文件进一步支持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28号)
9.《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加快落实基层职称制度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42号)
10.《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目录清单管理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103号)
11.《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新型职业农民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153号)
12.《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9)14号)
1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同意青岛等市开展开发区特色专业职称工作的批复》(鲁人社函【2020)57号)
1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同意东营威海开展开发区特色专业职称工作的批复》(鲁人社函【2020]73号)
15.《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社厅发[2020]13号文件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函【2020]72号)
16.《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校教师职称自主评聘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21]17号)
二、关键内容摘编
1.非企事业单位(含参公管理单位)的人员交流聘用到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在现工作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职称条件的,可申报评审相应的职称.
2.乡镇专业技术人才,可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推进乡村人才振兴若干措施的通知》鲁人社发【2018]40号)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乡镇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函【2019)17号)规定享受直评等政策.
3.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职称,由各设区的市和省直部门按照事业单位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做出具体要求.经批准兼职或离岗创新创业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按照《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8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发【2019]137号文件进一步支持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28号)有关规定执行.
4.鼓励发展复合型人才.已取得一个系列(专业)职称并聘用在相应岗位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可结合从事工作再申报评审或报考其他系列(专业)同级别的职称,不受所在单位岗位限制.
5.专业技术人才因工作岗位变动,新旧岗位所对应的职称不属于同一系列(专业),可以申报改系列(专业)职称评审.改
系列(专业)职称申报,应当在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一年以上,经单位考核合格并符合申报系列(专业)的职称标准条件.申报的职称应当与原取得的职称同层级,申报的系列(专业)应当与现专业技术岗位相一致,当年度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改系列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可以累计计算,相关的业绩成果可以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