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 - 国发〔2016〕17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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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教学计划,组织学生到博物馆开展学习实践活动。

(二)为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服务。

完善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功能, 扩大公共文化服务覆盖面,将更多的博物馆纳入财政支持的免费开放范围。

建立 博物馆免费开放运行绩效评估管理体系。

加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 贫困地区博物馆建设,促进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考古发掘单位 要依法向博物馆移交文物。

推动博物馆由数量增长向质量提升转变,完善服务标 准,提升基本陈列质量,提高藏品利用效率,促进馆藏资源、展览的共享交流。

实施智慧博物馆项目,推广生态博物馆、流动博物馆,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社 区博物馆。

提升古遗址古建筑石窟寺展示利用水平,拓宽近现代文物的利用方式。

推动有条件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管理使用的文物保护单位定期或部分对公众 开放。

(三)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发挥文物资源在文化传承中的作用,丰富 城乡文化内涵,彰显地域文化特色,优化社区人文环境。

发挥文物资源在促进地 区经济社会发展、壮大旅游业中的重要作用,打造文物旅游品牌,培育以文物保 护单位、博物馆为支撑的体验旅游、研学旅行和传统村落休闲旅游线路,设计生 产较高文化品位的旅游纪念品,增加地方收入,扩大居民就业。

实行文物保护的 分类管理、精准管理,针对城市、乡村、荒野等不同地域,以考古勘探等工作为 基础,合理划定古遗址的保护区划;对传统村落中的文物建筑分别实行整体保护、 外貌保护、局部保护,实现文物保护与延续使用功能、改善居住条件相统一。

切 实加强文物市场和社会文物鉴定的规范管理,积极促进文物拍卖市场健康发展。

(四)大力发展文博创意产业。

深入挖掘文物资源的价值内涵和文化元素, 更加注重实用性,更多体现生活气息,延伸文博衍生产品链条,进一步拓展产业 发展空间,进一步调动博物馆利用馆藏资源开发创意产品的积极性,扩大引导文 化消费,培育新型文化业态。

鼓励众创、众筹,以创新创意为动力,以文博单位 和文化创意设计企业为主体,开发原创文化产品,打造文化创意品牌,为社会资 本广泛参与研发、经营等活动提供指导和便利条件。

实施“互联网+中华文明” 行动计划,支持和引导企事业单位通过市场方式让文物活起来,丰富人民群众尤 其是广大青少年的精神文化生活。

(五)为扩大中华文化影响力服务。

积极参与国际文化遗产保护事务,扩大
与相关国际组织的合作,形成文物交流双边、多边合作机制。

与更多国家和地区 签署防正盗窃、盗掘和非法进出境文物双边协定,通过外交、司法、民间等多种 形式推进非法流失海外文物的追索与返还。

拓宽文物对外展示传播渠道,加强文 物与外交、文化、海洋等部门和单位联动。

推进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文物保 护领域的实质性合作。

(六)合理适度利用。

任何文物利用都要以有利于文物保护为前提,以服务 公众为目的,以彰显文物历史文化价值为导向,以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德为底线。

文物景区景点要合理确定游客承载量;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不得 作为企业资产经营,不得将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管理机构 整体交由企业管理。

六、严格执法 (一)完善文物保护法律法规。

加快推进文物保护法、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 例等法律法规修订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和具有立法权的市级人民政府要推动文物 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制修订工作,健全法治保障体系。

(二)强化文物督察。

完善文物保护监督机制,畅通文物保护社会监督渠道。

加强层级监督,依法对地方履行文物保护职责情况进行督察,对重大文物违法案 件和文物安全事故进行调查督办,集中曝光重大典型案例,对影响恶劣的要约谈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

优化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执法督察力量配置。

(三)加强地方文物执法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综合行政执法改革, 进一步加强文物执法工作,落实执法责任。

加强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执法督察力量。

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要依法履行好行政执法职能,也可通过委托由文化市场综合 执法队伍或其他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文物执法职能。

文物资源密集、安全形势 严峻的地方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门的警务室。

文物行政部门要强化预防控制 措施,加大执法巡查力度,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建立案件分级管理、应急处置、 挂牌督办等机制,建设文物执法管理平台。

(四)严格责任追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因不依法履行 职责、决策失误、失职渎职导致文物遭受破坏、失盗、失火并造成一定损失的, 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造成国家保 护的珍贵文物或者文物保护单位损毁、灭失的,要依法追究实际责任人、单位负
责人、上级单位负责人和当地政府负责人的责任。

建立文物保护责任终身追究制, 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肃追责。

建 立健全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技术审核质量负责制,对违反国家 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造成文物和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相 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五)加大普法宣传力度。

要将文物保护法的学习宣传纳入普法教育规划, 纳入各级党校和行政学院教学内容。

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和单位要主动做 好文物保护法的宣传普及工作。

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各级文物 行政部门要将文物保护法的宣传普及作为重要工作任务常抓不懈,切实提高全民 文物保护意识和执行文物保护法的自觉性。

开展多种形式的以案释法普法教育活 动。

建立健全文物、博物馆、考古等有关企事业单位的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 诚信行为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

七、完善保障 (一)保障经费投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把文物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 算。

要将国有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纳入基本公共文 化服务范畴,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多措并举,落实保护资金的投入。

探索对文物资源密集区的财政支持方式,在土地置换、容积率补偿等方面给予政 策倾斜。

加强经费绩效管理和监督审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大力推广政府和社 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探索开发文物保护保险产品,拓宽社会资金进入文物 保护利用的渠道。

(二)加强科技支撑。

发挥科技创新的引领作用,充分运用云计算、大数据、 “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推动文物保护与现代科技融合创新。

通过国家科技 计划(专项、基金等),重点支持文物价值认知、保护修复和传统工艺科学化、 考古综合技术、大遗址展示利用、文物预防性保护、智慧博物馆等方面的科技攻 关,突破一批共性、关键、核心技术;针对土遗址、彩塑壁画、石质文物、纸质 文物、纺织品的保护,实施一批重点科技示范工程,形成系统解决方案;建立跨 部门跨地区的协同创新工作机制,在重点方向成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技术创新 战略联盟,全面提升集成创新、区域创新能力。

提高文物保护装备制造能力。

加 快重要和急需标准制修订,支持有关企业、行业标准的制订,完善文物保护准则,
进一步推广应用文物保护技术标准和行业规范,提升文物工作标准化、科学化水 平。

(三)重视人才培养。

实施人才培养“金鼎工程”,加快文博领军人才、科 技人才、技能人才、复合型管理人才培养,形成结构优化、布局合理、基本适应 文物事业发展需要的人才队伍。

组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文物大省的专业人 才,实施保护项目与人才培养联动战略,加快文物保护修复、水下考古、展览策 划、法律政策研究等紧缺人才培养。

重视民间匠人传统技艺的挖掘、保护与传承。

加强县级文物行政执法、保护修复等急需人才培训,适当提高市县文博单位中高 级专业技术人员比例。

加大非国有博物馆管理人员、专业人员培训力度,完善文 物保护专业技术人员评价制度,加强高等院校、职业学校文物保护相关学科建设 和专业设置。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指导意见要求,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 贯彻落实。

国务院 2016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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