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川交规〔2023〕2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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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交通运输厅文件

川交规[2023]2号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 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促进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高质量发展,厅修订了《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经厅2023年第1次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公路工程峻(交)工验收办法》《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全省统一规划的高速公路之外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项目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以下简称“国省干线公路项目”).其它干线公路项目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交通运输厅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路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省公路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负责全省公路建设行业管理.

交通运输厅公路局(以下简称“厅公路局”)按照交通运输厅工作安排参与拟定全省国省干线公路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并监督执行;承担国省干线公路项目行业监督、设计审批、峻工验收行政许可的行政辅助及技术支撑工作.

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省交通质监站”)负责国

省干线公路项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行政辅助和技术支撑工作.

交通运输厅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以下简称“厅造价站”)负责国省干线公路项目工程造价的行业管理.

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国省干线公路监督管理工作.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市(州)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国省干线公路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交通建设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州)造价机构”)负责辖区内国省干线公路项目工程造价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国省干线公路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建设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五条经批准(认可)的项目法人,负责国省干线公路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对工程质量、安全、投资、进度、环保、廉政等负责.

第六条国省干线公路项目分前期工作、项目实施、工程验收等阶段,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

第二章前期工作

第七条前期工作是指项目开工前的准备工作,主要内容有: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要件编制及审批,组建

项目法人,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及审批,用地报批、组织招标、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施工许可申报及批准等.

经批准的用地手续、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水土保持方案、安全性评价等是项目开工的前置要件,各地须高度重视,严格按程序办理.

第八条项目建议书及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州)或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在报发改部门审批前,应报交通运输厅审查.专项规划项目建设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国省干线公路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非经营性的国省干线公路项目由市(州)、县(市、区)政府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经营性建设项目由投资方组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的组建和权责划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条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报批项目两阶段初步设计或一阶段施工图设计的同时,应明确项目法人及管理机构.项目法人不具备相应项目建设管理能力的,项目法人应补充完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或选择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专业建设管理能力以及相关资质条件的机构或单位代行项目建设管理.实行代建管理的公路建设项目,项目法人不免除法定主体责任.

第十一条国省干线公路项目原则上采用两阶段设计.对于技术简单、方案明确的二级及以下等级公路改建项目,可来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对于技术复杂的桥梁、隧道等项目必要时应增加技术设计.建设项目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联合设计时,应

确定一个设计单位总体负责,牵头制定总体设计原则,组织编制全线通用设计图,协调统一文件编制,汇总总体设计和总概(预)算文件.勘察设计单位应提升勘察设计质量、稳定路线方案,避免已批复的要件重新报审.

第十二条设计文件须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进行编制.其中概(预)算文件应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配套定额和交通运输厅有关规定编制.概(预)算编制人员应持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交通运输工程专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国省干线公路项目实行设计文件咨询审查制度.在项目勘察设计合同签订后,项目法人应委托咨询单位对设计文件进行过程审查.一级公路、特大桥、特长及长隧道、复杂或特殊结构工程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技术实力强、熟悉同类工程、履约和信用记录好、具备较好服务能力的单位进行审查,其他国省干线公路项目可委托具备相应工程资信或者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审查.

交通运输厅负责的国省干线公路审批事项,由厅公路局代厅委托咨询单位对设计文件进行成果审查,并依此办理相关批复.

对于特殊结构、超过一定规模的特长隧道、特大桥工程,项目法人可引进勘察设计监理制度,加强对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质量和进度的管控,提高设计方案合理性、可行性.

第十四条国省干线公路项目的初步设计或一阶段施工图设计由交通运输厅负责审批,厅公路局承担行政辅助及技术支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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