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
WS/T524-2025代替WS/T524-2016
医院感染暴发控制标准
Standard for control of healthcare associated infection outbreak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
前言
本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本标准代替WS/T524-2016《医院感染暴发控制指南》.与WS/T524-2016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
-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内容(见第2章):
)
增加了“医源性感染”的定义(见3.1):
3.2、3.3、3.4、3.5,2016年版的3.2、3.3、3.4、3.5): 一更改了医院感染暴发、疑似医院感染暴发、医院感染聚集、医院感染假暴发的英文表述(见
更改了管理要求的内容(见第4章,2016年版的4.1-4.5):增加了特殊病原体暴露后的处置要点(见附录A):增加了流行病学调查中个人防护措施(见5.1):更改了信息化监测资料的内容(见5.4,2016年版的5.4): 增加了环境卫生学监测情况内容(见5.5):增加了冠状病毒、肠道病毒等常见病原体及传播途径(见5.6和附录C和D):增加了医院感染暴发中属传染病范畴的要求(见6.1.5):更改了评价控制措施的效果(见6.2.1、6.2.2、6.2.3,2016年版的6.2.1); 更改了附录B高危因素及暴露情况的内容(见附录B.5,2016年版附录A.5):更改了附录C和D的标题(见附录C和D,2016年版的附录B和C)
本标准由国家卫生健康标准委员会医院感染控制标准专业委员会负责技术审查和技术咨询,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医疗管理服务指导中心负责协调性和格式审查,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司负责业务管理、法规司负责统筹管理.
本标准起草单位:广东省人民医院、北京大学第一医院、中山市人民医院、中南大学湘雅医院、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三亚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四川大学华西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侯铁英、李六亿、钟振锋、吴安华、胡必杰、黄晶、黄丽菊、宗志勇、姚希、张玉.
本标准于2016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1次修订.
医院感染暴发控制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院感染暴发控制(包括疑似医院感染暴发)的管理要求、流行病学调查、控制及效果评价、总结与报告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传染病流行期间临时特殊场所感染暴发控制可参见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标准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19193疫源地消毒总则WS/T311医院隔离技术标准VS/T312医院感染监测标准WS/T313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 WS/T367医疗机构消毒技术标准WS/T512医疗机构环境表面清洁与消毒管理标准WS/T547医院感染管理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医源性感染iatrogenic infection
在医学服务中,因病原体传播引起的感染.
3. 2
医院感染暴发healthcare associatedinfection outbreak
在医疗机构或其科室的患者中,短时间内发生3例以上同种同源感染病例的现象.
3.3
疑似医院感染暴发suspected outbreakof healthcare associated infection
的现象:或者3例以上怀疑有共同感染源或共同感染途径的感染病例的现象. 在医疗机构或其科室的患者中,短时间内出现3例以上临床症候群相似、怀疑有共同感染源的感染病例
3. 4
医院感染聚集cluster of healthcare associated infection
在医疗机构或其科室的患者中,短时间内发生医院感染病例增多,并超过历年散发发病率水平的现象.
3.5
医院感染假暴发pseudo-outbreakof healthcare associatedinfection
疑似医院感染暴发,但通过调查排除暴发,而是由于标本污染、实验室错误、监测方法改变等因素导致的同类感染或非感染病例短时间内增多的现象.
4管理要求
4.1医疗机构应根据WS/T312的要求,建立医院感染监测工作制度和落实措施,及时发现医院感染散发病例、医院感染聚集性病例、疑似医院感染暴发和医院感染暴发.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宜按照VS/T547的要求,建立医院感染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医院感染暴发的早期发现和预警能力.
4.2医疗机构应建立多部门协作的医院感染暴发管理工作机制,成立医院感染暴发应急处置专家组,协 助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或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医院感染暴发调查及处置工作.医疗机构应确保实施医院感染暴发调查处置的人员、设施和经费.
4.3医疗机构发现疑似医院感染暴发时,应遵循“积极救治、及时调查、有效控制、妥善处置”的基本原则,分析感染源、感染途径,及时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积极实施医疗救治,控制感染源,切断传播 途径以及保护易感人员,做好人员防护,并及时开展或协助相关部门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环境卫生学检测以及有关标本采集、病原学检测等工作,按照《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医院感染暴发报告及处置管理规范》(卫医政发(2009)73号)规定的上报时限及时上报.报告包括初次报告和订正报告,订正报告应在暴发终止后一周内完成.
4.4如果医疗机构发生特殊病原体暴露时或医院感染暴发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按照《突发公共卫 生事件应急条例》处理,成立应急处置指挥办,明确包括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公安、疾控、街道、海关等在内的各部门职责,多部门协调联动,形成合力,提高快速处置能力,处置要点可参见附录A.
4.5医疗机构在医院感染暴发调查与控制过程中,医院管理人员、临床医护人员、医技人员等应及时进行信息的交流、更新、分析与,医疗机构应由专门部门负责,做好舆情管理,必要时应向社会公布 暴发调查的进展、感染人员的现况以及最终的调查结果等内容.
5流行病学调查
5.1初步了解现场基本信息,包括发病地点、发病人数、发病人群特征、起始及持续时间、可疑感染来 源、可疑感染病原体、可疑传播方式或途径、事件严重程度等,做好调查人员及物资准备.调查人员现场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时,应根据可疑感染病原体、可疑传播方式或途径采取适当的个人防护措施.
5.2调查医院感染聚集性病例的发病特点,分析医院感染的催患率,存在医院感染暴发的可能,应开展进一步的调查.具体如下:
平,但疾病危害大、可能造成严重影响、具有潜在传播危险时,仍应开展进一步调查:b)应排除因实验室检测方法或医院感染监测系统监测方法等的改变而造成的医院感染假暴发:
a)与疑似医院感染暴发前相比发病率升高明显并且具有统计学意义,或医院感染聚集性病例存在流 行病学关联,则可确认医院感染暴发,应开展进一步调查.疾病的流行程度未达到医院感染暴发水
c)应根据事件的危害程度采取相应的经验性预防控制措施,如消毒、隔离、手卫生等,消毒措施应遵循WS/T367和VS/T512的要求,手卫生监测应遵循WS/T313的要求.
5.3结合病例的临床症状、体征及实验室检查,核实病例诊断,开展个案调查,明确致病因子类型(细菌、病毒或其它因素).
5.4确定调查范围和病例定义,开展病例搜索,进行个案调查.具体方法如下:
a)确定调查范围和病例定义,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人群分布特征,流行病学史,临床表现和(或)实验室检查结果等,病例定义可进行修正:病例搜索时,可侧重灵敏性:确定病因时,可侧重特异性:b)通过查阅病历资料、实验室检查结果、现场影像资料等各种信息化监测资料以及临床访谈、报告等进行病例搜索:临床资料、流行病学资料,个案调查可参见附录B.
5.5对病例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人群特征进行分析,开展空气、物体表面、手等环境卫生学监测,了解污染状态,判定感染风险.
5.6综合分析临床、实验室及流行病学特征,结合类似医院感染发病的相关知识与经验,可采取分析流感染暴发的常见病原体可参见附录C.常见医院感染暴发常见病原体主要传播途径可参见附录D. 行病学(如病例对照研究、队列耕究)和分子流行病学研究方法,查找感染源及感染途径.常见部位医院
6控制及效果评价
6.1感染控制和预防措施
6.1.1积极救治感染患者,对其他可能的感染患者要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做好消毒隔离工作.6.1.2对与感染患者密切接触的其他患者、医院工作人员、陪护、探视人员等进行医学观察,观察至该测合格后方能使用. 病的最长潜伏期或无新发感染病例出现为止.停止使用可疑污染的物品,或经严格消毒与灭菌处理及检6.1.3根据发生医院感染暴发的特点,切断其传播途径,其措施应遵循WS/T311的要求.6.1.4对免疫功能低下、有严重疾病或有多种基础疾病的患者应采取保护性隔离措施,在需要的情况下可实施特异性预防保护措施,如接种疫苗、预防性用药等.医务人员也应按照相关要求做好个人防护.6.1.5当发生的医院感染暴发中属传染病的,其处置措施应遵循GB19193的要求.
6.2评价控制措施的效果
6.2.1根据暴发的规模和传播危险因素、控制措施落实情况等,实时开展暴发发展趋势研判和风险评估,提出针对性的控制措施建议.
6.2.2发病率恢复到医院感染暴发前的平均水平,或在特定时间内不继续发生新发同类感染病例,说明原体,可结合病原体的血清型和基因型特点、生物学特性、定植和感染转变情况、发现时间间隔等综合 已采取的控制措施有效.对于有明确潜伏期的病原体,特定时间指2个最长潜伏期:无明确潜伏期的病判断是否为新发病例.如碳青霉烯耐药肠杆菌(carbapenem-resistant enterobacteriaceae:以下简称CRE)新发病例的判断标准:不同分离株、不同种、不同碳青霉烯酶感染者为不同病例:同一病例与上一次出现的时间间隔超过12个月的视为新发病例:筛查培养为阳性(如直肠拭子培养)时一旦出现相应病 原感染视为新发病例:已知CRE感染的病例在后续消化道定植筛查或流调监测为阳性时,不视为新发病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