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H/T 1018-1999 集棉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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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供销合作行业标准

GH/T1018-1999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发布

前 旱

本标准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棉麻局提出. 本标准自1999年12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郑州棉麻工程技术设计研究所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郑州棉麻工程技术设计研究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阮旭良.

中华人民共和国供销合作行业标准

Battery condenser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集棉机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皮棉随机进行凝集的集棉机,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面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191-1990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6388-1986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3型号、基本参数

3.1产品型号

3.2集棉机尘笼直径系列:1.250mm,1400mm,1600mm.

4技术要求

4.1集棉机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按规定程序批准的技术文件制造.

4.2经过集棉机处理后的皮棉不得影响皮棉的外观形态.

4.3在配风正常的情况下,凝集在集棉机尘笼网面上的皮棉应均匀平整.不应出现皮棉一边多一边少和堵塞现象,

4.4集棉机尘笼网宽度规格应根据不同规格打包机的进棉口宽度尺寸选用、

4.5集棉机尘笼转速不应高于20r/min.

4.6整机性能

4.6.1集棉能力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集棉机集棉能力

型号 125 140 160集棉能力,kg/h 900~1200 1 500~1 800 3 000~4 800

4.6.2相对于料管风速的集棉机阻力系数不大于3.

4.6.3集棉机的漏风率不大于20%.

4.6.4集棉机吨皮棉耗电量不大于1kWh.

4.6.5集棉机的空载噪声不大于85dB(A).

4.7主要零部件质量

4.7.1集棉机尘笼网面应光滑、无毛刺、联结牢固.

4.7.2压棉辊表面应光滑平整,焊缝牢固无毛刺.

4.7.3.剥棉辊联结应牢固,分离应干净,不能污染棉花.

4.8整机装配质量

4.8.1零部件必须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外购件、外协件必须有合格证书方可进行装配.

4.8.2集棉机尘笼辊的径向跳动不大于3mm.

4.8.3紧固件不应有松动现象.

4.8.4皮棉通过的部位应光滑.

4.8.5应有安全防护装置.

4.9外观质量

4.9.1产品外表面应光洁、平整、美观.漆层均匀,无明显流痕、气泡、漏涂等缺陷.

4.9.2零件外露加工表面应防锈.

5试验方法

5.1空运转试验

5.1.1整机装配后,应进行空运转试验,时间不少于30min.

5.1.2空运转试验项目为本标准4.5、4.6.5、4.8.2、4.8.3、4.8.4、4:8.5.

5.2尘笼辊的转速用转速表直接测定.

5.3空载噪声的测定,在距机器1.5m远,离地面1.5m高处,前后左右各测一次,取其测量平均值.

侧,分别测定两个法兰的径向跳动,取其测量最大值.

5.5负载试验

5.5.1随机抽取一台本年度生产的产品进行试验,试验时间不少于60min.

5.5.2试验项目为本标准4.6.1、4.6.2、4.6.3、4.6.4.

5.5.3集棉机集棉能力的测定,在规定的试验时间内,在打包机处用500kg的磅秤称量通过集棉机集棉后成包皮棉的质量,用秒表计量试验时间,用式(1)计算:

式中:M-集棉能力,kg/h;G-试验皮棉质量,kg: T--试验时间,h.

5.5.4用风速风压仪或毕托管测量集棉机的阻力系数,测点布置示意图如图1所示:

图1

测点与集棉机的距离应符合风运测试的一般要求,为管道直径的1~4倍,尽量避开素流区,用测压计测出测点①的动压和全压,测点②的全压,测试结果用式(2)计算:

式中:K-集棉机阻力系数;

pu--料管动压,Pa;P料管全压,Pa;P-风管全压,Pa.

5.5.5用风速风压仪或毕托管测量集棉机的漏风率.测点布置同图1所示,用测压计测出测点①和测 点②的动压及用米尺测量其管道周长,测试结果用式(3)计算:

式中:t-集棉机漏风率;

Pa-料管动压,Pa;Pa-风管动压,Pa;L-料管测点处周长,m;L-风管测点处周长,m.

5.5.6集棉机吨皮棉耗电量的测量,用精度不低于2.0级的电度表测量集棉机在试验时间内的集棉量和实耗电量,用式(4)计算:

式中:N--集棉机吨皮棉耗电量,kWh;

W--试验时间内的集棉量,kg;

G--试验时间内的实耗电量,kWh.

6检验规则

6.1产品出厂须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方可出厂.

6.2出厂检验项目为本标准4.7、4.8、4.9.

6.3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型式检验:

a)正常生产每两年进行一次; b)设计、工艺、材料有重大改动时:c)转厂生产或停产两年以上又继续生产时.

6.4型式检验按批量的1%(但不少于1台)抽查试验,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技术要求的全部项目.

6.5型式检验如不合格应加倍数量复验,如仍不合格应停止生产.

6.6订货单位在提货前有权查看型式试验报告,在用户遵守产品的运输、安装、试验条件下,有权按本 标准进行检验,如有不合格者,应由制造厂负贵修理或退换.

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产品上应有铭牌,铭牌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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