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N/T 0786-2016 出口琼脂检验规程.pdf

室内,出入境检验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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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N/T 0786-2016 代替SN/T0786-1999

出口琼脂检验规程

Rules for the inspection of agar for export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代替SN/T0786-1999(出口琼脂检验规程》.本标准与SN/T0786-1999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对本标准的结构进行了修改,增加了技术要求、报检、样品管理:删除吸水量指标、检验结果的 修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数据处理:修改了抽样数量:修改了“5.5.4微生物检验”,明确了微生物检测项目:修改了凝胶强度检验测定方法: 修改了检验结果的判定:修改了不合格的处理:修改检验有效期.本标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何翠华、陈文慧、林正锋、卓海华、徐莉.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出人境检验检疫局.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SN/T .

出口琼脂检验规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出口食品添加剂琼脂的技术要求、抽样、检验、结果评价、综合评定和处置及复验的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出口食品添加剂琼脂的检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目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GB1975-2010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添加剂 琼脂(琼胶)GB4789.2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4789.3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GB4789.4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5 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500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5009.74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添加剂中重金属限量试验GB5009.75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添加剂中铅的测定 GB5009.76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添加剂中砷的测定GB/T6678化工产品采样总则SN/T0188.2进出口商品衡器鉴定规程 衡器鉴重通则进出口商品检验样品管理办法:国家 检局国检务字1988第460号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规范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0年1月11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1]第52号公告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2005第77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琼脂agar

经浸出、脱水干燥等工艺加工制成的食品添加剂. 以石花菜(Gelidum amaasi 1.)、紫菜(Porphyra)、江(Gracilaria Grev)及其他红藻类为原料,

4报检

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的相关要求执行.

SN/T 0786-2016

5检验

5.1检验依据

5.1.1输入国(或地区)法律、法规及标准.5.1.2双边签署的有关协定、协议和备忘录. 5.1.3输入国(或地区)的特殊检测项目及限量要求.5.1.4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5.1.5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指定的标准.5.1.6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预警通报中列明的检测项目和判定依据.出具检验合格证明的项目.

5.2现场检验

5.2.1查验货证

查验货物的名称、标记、唛头、批次、数/重量等是否与报检资料相符:产品包装状况良好、无破损、渗漏、污染等.贮存条件符合卫生要求.

5.2.2查验记录

做好现场查验记录,发现问题应及时取证并经货主或其代理人签字确认.

5.2.3包装及标识检验

5.2.3.1包装检验

包装就具有完整性.外包装应坚固、完整、清洁,无污染、破损、潮湿、发霉现象,封口应牢固,并附具明确、醒目的标识和标签.内包装应无破损、泄露和污染,孔口、封口应完整、严密、牢固.

5.2.3.2标识检验

食品添加剂的包装上明确标识“食品添加剂”字样.标签应直接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包装上,标注信息内容符合(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第六条规定.

5.3抽样

5.3.1抽样要求

5.3.1.1根据产品特性、包装规格和检验检疫要求,选择适宜的取样工具或容器,用于微生物检验抽样

5.3.1.2抽样环境应清洁、干燥、无异味,样品、抽样用其和样品容器等不得受到污染. 的容器及用具应密封消毒.5.3.1.3确保被抽取样品的性状不发生改变和未被污染.在微生物、理化和感官检验的样品同时抽取时,应先抽取用于微生物检验的样品,再抽取其他用途的样品.5.3.1.4按规定对每份样品编号及做好抽样记录.

5.3.1.5需送实验室检测的样品应及时送检,并确保袖样至送检过程样品不受污染,

5.3.2抽样数量

以同一生产日期或同一生产批次生产的同一类型产品为一批,每批不超过51.一般情况下,每批2

货物包装件数单元小于500件,按表1规定件数抽取:每批货物包装件数单元大于500件,按部件件数的立方根三倍数抽取,即3×抽取;每件抽取250g,每份样品总重量不得少于600g,一般抽取2份~4份检验样品,一份样品用于感观项目及理化项目检验:一份留样备查:涉及微生物检验的样品参照GB/T4789.1中有关规定进行.对于一次出口量较少的货物可酌情减少采样量和份数.

表1抽样件数

货物总件数 抽样件数1~10 1011~49 1150~64 1265~81 1382~101 14102~125 15126~151 16152~181 17182-216 217~254 18255~296 20 19297~343 21165~11 22395~460 23461~512 24

5.3.3抽样凭证

检验检疫人员抽样时应按规定出具抽样证明,凭证应有检验检疫人员和货主双方签名,并加盖检验检疫公章.

5.3.4样品传递

进行微生物检验的样品传递时间原则上应不超过24h

5.4样品管理

5.4.1基本要求

5.4.1.2样品储存环境的温、湿度条件应符合要求,样本应密封储存有洁净、避光、防测、防鼠、防虫的 环境.

5.4.1.1应符合《进出口商品检验样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5.4.2留样数量

每批存查样品数量一般250g~500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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