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燃易爆场所防范管理规程
编码标 题 易燃易爆场所防范管理规程 页数 共1页起草部门 生产部 颁发部门 质量保证部起草人/日期 QA审核人/日期审核人/日期 批准人/日期生效日期 分发号分发部门 工程部、生产部、质量保证部
一、目的:
建立易燃、易爆场所防范管理规程,为易燃易爆场所防范管理提供标准
二、范围:
适用于易燃易爆场所防范的管理
三、责任者:
质量保证部、工程部、生产部
四、正文
1.在易燃易爆、锅炉房等场所,合理设计通风,降低燃爆物质的浓度到爆炸极限以下,防止燃爆事故的发生.
2.用非易燃或难燃溶剂代替易燃溶剂,尤其利用水溶液进行操作,以避免事故的发生.
3.限制可燃物使用量.
4.各类车间避免使用铁制工具,并禁止穿带铁钉的鞋.
5.加热易燃液体时,必须避免直接使用明火.在放有液化气、乙炔、氧气等场所,对设备进行焊接、气割时,必须用水蒸汽或情性气体吹洗设备或管道,分析确定后无可燃性气体或蒸汽存在,而且周围无明火时方可施工.
燃爆危险性场所是禁火区,严禁将火源携入,并在明显的地方张贴此规定. 6.在有燃爆危险场所,不得使用明火照明,必须用防火防爆性电气设施及照明.
7.在易燃易爆仓库不得有裸露电线.
8.在易燃易爆的设备管道中必须装有防火防爆装置,在锅炉等压力容器内须装有安全阅.
五、变更历史
版本 生效日期 变更描述 起草人执行新版GMP文件换版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