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及托幼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
预案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理中小学校及托幼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将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师生员工造成的危害降到最低程度,确保师生员工的健康与生命,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维护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和社会稳定,根据《毛集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毛集区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本校实际,制订本预案.
一、工作原则
中小学校及托幼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遵行“统一领导,快速反应:预防为主,及时控制: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系统联动,群防群控: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原则.
二、组织管理(结合各单位实际具体到人)
(一)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校长(园长)副组长:分管后勤、教学副校长(副园长)成员:各班班主任(或老师)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部署中小学及托幼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预警及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1)健全学校/托幼机构应急处置组织机构.
(2)审批各项卫生应急管理制度、年度卫生应急工作计划以及风险预警信息报告等.
(3)对下设的应急管理工作组和托幼机构各
职能部门的各项应急准备工作进行督查.
(4)人员、技术、设备设施和应急处置经费、物资保障等事项的决策.
2.应急处置现场指挥工作.
(1)决定启动托幼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
(2)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组及托幼机构各相关部门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3)现场应急处置事项的决策.
(4)审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和应急处置工作报告.
(5)配合教育局、食药卫监局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现场调查处理工作.
(二)风险信息联系员
联系员:医务室(保健室)负责人或专(兼)职卫生保健人员
联系员职责:
1.向中小学及托幼机构分管领导汇报突发公共卫生风险预警信息.
2.负责中小学及托幼机构内部各部门之间公共卫生信息的沟通.
3.按照领导小组指示,向教育局、食药卫监局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4.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信息报表统计汇总、报告和资料管理.
(三)风险预警管理工作组
组长:副校(园)长
副组长:医务室(保健室)负责人或专(兼)职卫生保健人员
成员:各班班主任(负责老师)
风险预警管理工作组职责:
1.负责托幼机构突发公共卫生风险管理的日常工作.
2.撰写托幼机构卫生应急年度工作计划.
3.撰写和修订各种公共卫生风险管理制度.
4.制订突发公共卫生应急预案.
5.建立和管理幼童健康档案.
6.督查托幼机构各部门风险管理措施落实情况,起草并报告各学期公共卫生风险预警专题报告.
7.健康教育及宣传工作等.
(四)应急处置工作组
组长:校长(园长)
副组长:常务副校长园长、医务室(保健室)负责人
成员:专(兼)职卫生保健人员、食堂负责人和事件相关的各班老师、保育员和食堂炊事员
应急处置工作组职责:
1.发现突发公共卫生预警信息或征兆时,采取相应预防性措施.
2.按照领导小组命令,启动应急响应、实施应急预案.
3.积极配合教育、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部门开展现场调查,落实其提出的处置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包括调整教学时间等).
4.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做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个人防护.
三、信息报送与信息发布
建立畅通的信息传输渠道和严格的信息上报
机制,完善快速应急信息系统.
(一)信息报送原则
1.迅速中小学校及托幼机构应在第一时间(2小时内)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部门报告,不得延报.
2.准确信息内容要客观翔实,不得主观臆断,不得漏报、瞒报、谎报.
3.直报发生1级(特大)事件,可直接报教育
4.事件情况发生变化后,应及时续报.
5.中小学校及托幼机构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信息联系员为责任报告人.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时限及程序
1.初次报告中小学校及托幼机构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应在第一时间(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当地卫生部门进行初次报告.
特别重大(I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小学校及托幼机构可以直接同时报告教育部、卫生计划生育委员会应急办公室.
2.进程报告
I级和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过程中,中小学校及托幼机构每天应将事件发展变化情况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部门.
IⅢI级和IV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过程中,中小学校及托幼机构应及时将事件发展变化情况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部门.
3.结案报告事件结束后,应将事件处理结
果及时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部门.
(三)报告内容
1.初次报告内容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患病(中毒)人员症状、患病(中毒)人数、事件经过、可能的原因等.
2.进程报告内容患病(中毒)人员治疗与病情变化情况、事件控制情况、造成事件的原因、已经或准备采取的整改措施.
3.结案报告内容事件处理结果(包括事件性质与发生原因)、整改情况、责任追究情况等.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信息.必要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
2.中小学校及托幼机构不得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
四、风险因素管理
(一)组织管理
1.实行中小学校及托幼机构卫生工作校长(园长)负责制.
2.设立中小学校及托幼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组织.
3.依据本单位规模、学生或幼童数量,设立符合要求的保健科(室)或卫生室(保健室).
4.中小学校按600:1的比例配有专(兼)职卫生技术人员.学生在600人以下的中小学校配专(兼)职保健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