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XMSSAL
厦门市供厦食品安全团体标准
T/XMSSAL 0143-2025
预包装食用农产品标签规范
Specifications for the Labeling of Prepackaged Edible Agricultural Products
厦门市食品安全工作联合会 发布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厦门市食品安全工作联合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厦门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厦门绿帝食品有限公司、厦门天虹商场有限公司、厦门元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翔安区庄家宝蔬菜专业合作社、夏商白沙仑基地.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倩、林伟琦、王水亮、王一鸣、陈萱萱、侯晓阳、王志伟、杨巍威.
预包装食用农产品标签规范
1范围
要求等. 本文件规定了预包装食用农产品的标签要求,包括术语和定义、标示内容、选择性标示内容和其他
本文件适用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用农产品标签.
本文件不适用于为食用农产品在储藏运输过程中的储运包装标签、散装食用农产品和预包装加工食
品的标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32950鲜活农产品标签标识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食用农产品edible agriculturalproducts
食用农产品,指来源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供人食用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不包括法律法规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
注:“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是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擦、去皮、剥壳、粉碎、清洗、切割、冷冻、干燥(脱水)、打蜡、分级、包装等初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
【来源:《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与《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有修改]
3. 2
预包装食用农产品prepackagededibleagriculturalproducts
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或计数标识的的食用农产品,即预包装定量食用农产品:也包括预先包装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以计量称重方式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即预包装非定量食用农产品.
3. 3
标签labels
产品最终销售单元包装物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
3. 4
生产日期date of manufacture
食用农产品装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
4标示内容
4.1一般要求
食用农产品标签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标识标注的内容应当准确、清晰、显著,不得含有虚假、错误或者其他误导性内容.
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用农产品标签标示应包括名称、净含量和规格(适用时)、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产地、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产品标准代号(适用时)、等级及其他标示的内容.
文字最小字符高度应不小于1.8mm,其中净含量字符高度应符合表1要求.
表1字符最小高度要求
净含量(Q)的范围 字符的最小高度(mm)Q ≤ 50 mL: Q ≤ 50 g 250 mL < Q ≤ 200 mL: 50 g 0>0011>0>00 4Q > 1L: Q > 1kg 6按计数单位标注 2
4.2食用农产品名称
应使用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并在主展示面进行醒目、清晰地标示.若名称有多个时,可选择其中任意一个不引起歧义的名称:在没有专用名称的情况下,应使用可帮助消费者理解食品真实属性(如产品本身性质、特性、特征等,可使产品区分于其他产品)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鲜活食用农产品的名称应符合GB/T32950的要求.
4.3净含量和规格
预包装定量食用农产品的净含量和规格标示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应在主展示版面标注净含量,净含量的标示应由净含量、数字、法定计量单位组成,净含量字符高度应符合表1的规定.以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预包装定量食用农产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个单件预包装定量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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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农产品时,大包装在标示净含量的同时还应标示规格,规格的标示应由单件净含量和件数组成.净含量和规格标示形式可参考GB7718中附录C.
4.4生产者、经销者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应标示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的名称、实际生产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行为包括分装:受其他单位委托生产预包装食用农产品的,应标示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应当标注依法独立承担相关产品法律责任的生产者或经销者的联系方式,联系方式可以标示为电话、网址、邮箱、传真等.
4.5产地
应标示生产者或销售者所在区域,按照行政区划标示到县(市、区),鼓励标注到乡镇、村等具体产地.
4.6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应清晰标示产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日期标示不得加贴、补印、篡改、模糊,标示形式可参考GB7718中附录C.如使用引导词(见包装物某部位等),应指示所在包装物的具体位置(如见包装物封口打印处).
生鲜食用农产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日期宜采用24小时制标注到小时.
包装内含多个标示了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的单件预包装产品时,外包装上的保质期应按最早到期的单件产品的保质期进行标注,外包装上标示的生产日期应为最早生产的单件产品的生产日期或外包装形成销售单元的日期:也可在外包装上分别标示各单件装产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4.7贮存条件
应标注适合产品的贮存条件,如温度(常温:未经人为温度调节的自然温度、冷藏、冷冻)、湿度、密封度(密封:避免内容物与外界产生气体交互)、光照(避光:避免阳光直射到包装内容物,及避免放置在光照对温差影响很大的贮存环境)等条件.
4.8产品标准代号
在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预包装食用农产品若有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等,应标示产品所执行的标准代号和顺序号.
4.9等级
如产品执行标准有等级规定,应标示产品的等级,如特级、一级、二级等.
4.10原科产地
应标示原料产地,即为原料养殖、种植、捕捞等区域,进口原料标示原产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