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HJ886-2018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水泥工业
Technical guidelines of accounting method for pollution source intensitycement industry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件为准.
生态环境部发布
目次
前言...1适用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4核算程序及方法选取原则.5废气污染源源强核算. .56废水污染源源强核算7噪声源强核算 .108固体废物源强核算. 109管理要求... 10附录A(资料性附录)水泥工业废气排污系数表. 11附录B(资料性附录)各生产设备含尘气体量参考表. .12附录C(资料性附录)水泥工业废气污染防治可行技术13附录E(资料性附录)水泥工业主要噪声源噪声级及噪声治理措施....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录D(资料性附录)水泥工业废水污染防治可行技术 14附录F(资料性附录)水泥工业源强核算结果及相关参数列表形式.17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水泥工业污染源源强核算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水泥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废气污染物、废水污染物、噪声、固体废物源强核算的程序、方法及选取原则、内容及要求.
本标准附录A~附录F均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现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司、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材地质工程勘查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18年03月27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8年03月27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水泥工业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泥工业污染源源强核算的程序、方法及选取原则、内容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水泥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和现有工程污染源源强核算.
本标准适用于水泥工业正常和非正常工况下源强核算,不适用于突发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情况下的源强核算.
本标准适用于水泥熟料制造、水泥粉磨等生产过程的废气污染物、废水污染物、噪声、固体废物源强核算,不适用于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过程中排放的废气特征污染物源强核算.散装水泥中转及水泥制品生产可参照执行.执行GB13223的锅炉源强按照《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火电》(HJ888)进行核算:执行GB13271的锅炉源强按照《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锅炉》进行核算.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4915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322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50015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 2.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 2.2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T 2.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HJ 2.4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 75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NO、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固定污染源烟气(SO、NO、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434 水泥工业除尘工程技术规范HJ 848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水泥工业HJ 884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准则HJ 888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火电HJo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锅炉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余热利用系统waste heat utilization system of kiln exhaust gas
引入水泥窑废气,利用废气余热进行物料干燥、发电等,并对余热利用后的废气进行净化处理的系统.
4核算程序及方法选取原则
4.1核算程序
污染源源强核算程序包括污染源识别与污染物确定、核算方法及参数选定、源强核算、核算结果等,具体内容见HJ884.污染源识别与污染物确定亦应符合HJ2.1、HJ2.2、HJ/T2.3、HJ2.4等技术导则及GB4915、GB8978、GB12348等相关排放标准的要求.
污染物排放量核算应包括正常工况和非正常工况(包括水泥窑启、停等)两种情况下的污染物排放.
4.2核算方法选取原则
4.2.1一般原则
核算方法包括实测法、类比法、物料衡算法和排污系数法等,核算方法及选取次序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