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令2013年第2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促进电子招标投标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分别简称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活动.
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根据功能的不同,分为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
交易平台是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信息平台.公共服务平台是满足交易平台之间信息交换、资源共享需要,并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信息平台.行政监督平台是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在线监督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信息平台.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开发、检测、认证、运营应当遵守本办法及所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国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监管机构负责督促、指导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建设、
运营,以及相关检测、认证活动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二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第五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按照标准统一、互联互通、公开透明、安全高效的原则以及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方向建设和运营.
第六条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可以按行业、专业类别,建设和运营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国家鼓励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平等竞争.
第七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按照本办法和技术规范规定,具备下列主要功能:
(一)在线完成招标投标全部交易过程:
(二)编辑、生成、对接、交换和发布有关招标投标数据信息;
(三)提供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监督和受理所需的监督通道:
(四)本办法和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功能.
第八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按照技术规范规定,执行统一的信息分类和编码标准,为各类电子招标投标信息的互联互通和交换共享开放数据接口、公布接口要求.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接口应当保持技术中立,与各类需要分离开发的工具软件相兼容对接,不得限制或者排斥符合技术规范规定的工具软件与其对接.
第九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允许社会公众、市场主体免费注册登录和获取依法公开的招标投标信息,为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按各自职责和注册权限登录使用交易平台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检测、认证,通过检测、认证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在省级以上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布.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服务器应当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第十一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应当是依法成立的法人,拥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信息技术、招标专业人员.
不得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设置注册登记、投标报名等前置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下载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
第二十一条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不得向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下载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以醒目的方式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并以有效方式通知已下载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第四章电子投标
第二十三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运营机构,以及与该机构有控台进行的招标项目中投标和代理投标.X7
第二十四条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载明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注册登记,如实递交有关信息,并经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验证.
第二十五条投标人应当通过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载明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数据电文形式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
第二十六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允许投标人离线编制投标文件,并且具备分段或者整体加密、解密功能.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要求编制并加密投标文件.
投标人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拒收并提示.
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的传输递交,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拒收.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收到投标人送达的投标文件,应当即时向投标
人发出确认回执通知,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除投标人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解密、提取投标文件.
第二十八条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编制、加密、递交、传输、接收确认等,适用本办法关于投标文件的规定.
第五章电子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九条电子开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上公开进行,投标人均应当准时在线参加开标.
第三十条开标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自动提取投标文件,提示招标人和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方式按时在线解密.解密全部完成后,应当向投标人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一条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有权要求责任方赔偿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部分投标文件未解密的,其他投标文件的开标可以继续进行.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作出响应.
第三十二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生成开标记录并向社会公众公布,但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电子评标应当在有效监控和保密的环境下在线进行. 根据国家规定应当进入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登录招标项目所使用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进行评标. 评标中需要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澄清或者说明的,招标人和投标人应当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交换数据电文. 第三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向招标人提交数据电文形式的评标报告. 第三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标候选人和中标结果应当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进行公示和公布. 第三十六条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应当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以数据电文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向未中标人发出中标结果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