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29622-2013
电子商务信用 卖方交易信用信息披露规范
E-merce credit-The specifications for disclosing seller's credit informationof transac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
目 次
前言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4信息披露原则5信息披露主体6信息披露内容信息披露方式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众信电子商务交易保障促进中心、中国电子商务协会、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华强商城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商业联合会、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检联盟(北京)质检技术研究院、山东三星玉米产业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标准化研究院.
庄严、李扬、尹建军、裴飞、张曦、陈伟清、王月华、刘世新、孙良泉. 本标准的主要起草人:李向华、周莉、王大为、李安渝、叶如意、黄庆、张丽君、刘颖、章建方、张喜会、
电子商务信用 卖方交易信用信息披露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披露卖方交易信用信息的原则、主体、内容及方式.本标准适用于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披露卖方交易信用信息.注1:其他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也可参照本标准披露卖方交易信用信息, 注2:卖方主要指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的网络零售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2117-2008信用基本术语
3术语和定义
GB/T22117-2008中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交易信用信息credit informationof transaction
商品交易发生前、交易过程中和交易完成后所形成的能反映交易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
4信息披露原则
4.1合规性
电子商务交易信用信息披露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应披露法律法规禁止披露的信息,并应保护交易双方受法律法规保护的隐私和权益.
4.2客观性
信息披露主体披露的卖方身份信息应真实、可确认,如有必要,需提供证明文件:对信用信息的描述和提供的数据应客观、准确,不应有虚假夸大或恶意贬低的内容.
4.3可验证性
通过追溯、检验卖方的原始信息、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记录信息和数据统计信息,均应得到与信息披露主体披露的各项交易信用信息相一致的结论.
4.4充分性
对电子商务交易信用信息进行统计,应将规定周期内的数据进行完全统计;对电子商务交易信用信息进行披露,应包含规定周期内满足披露要求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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