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3462-2017代替GB/T3462-2007
钼条和钼板坏
Bars and plate blanks of molybdenum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T3462-2007《钼条和钼板坯》.与GB/T3462-2007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产品牌号;删除了产品用途; 一修改了产品化学成分和物理性能指标;修改了产品尺寸及外形;修改了取样数量及位置;删除了“产品存放期不宜超过6个月”.
本标准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43)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市科兴合金材料有限公司、自贡硬质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天龙钨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先端稀有金属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石大伟、王虎、惠军胜、卜春阳、俞叶、杨晓青、柳兴光、苏国平、孔澎、王郭亮.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3462-1982、GB/T 3462-2007.
钼条和钼板坏
1范围
货单(或合同)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钼条和钼板坯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质量证明书及订
本标准适用于粉末冶金法和熔炼法制取的钼条和钼板坏.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3850致密烧结金属材料与硬质合金密度测定方法GB/T4325(部分)钼化学分析方法GB/T6394金属平均晶粒度测定方法
3要求
3.1产品分类
产品牌号按化学成分不同分为Mo-1Mo-2两个牌号.
3.2化学成分
产品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Mo-1 Mo-2主元素含量(质量分数) Mo 余量 余量qd 0 001 0 0 001 5 Bi 0 001 0 0 001 5Sn 0 001 0 0 001 5杂质含量 0 001 0 0 001 5(质量分数). Cd 0 001 0 0 001 5不大于 Fe 0 005 0 0 050 0 030Ni A1 0 003 0 0 002 0 0 500*si 0 003 0 0 005 0Ca 0 002 0 0 004 0
表1(续)
Mo-1 Mo-2Mg 0 002 0 0 004 0杂质含量 P 0 001 0 0 005 0(质量分数), C 0 005 0 0 050不大于 0 0 006 0 0 008 0N 0 003 0注:主含量按杂质减量法计算(气体元累除外).
3.3密度
Mo-1垂熔条密度应不小于9.3g/cm²;Mo-1烧结条和板坯密度应不小于9.6g/cm².
3.4断面晶粒度
Mo-1断面晶粒度提供实测值.
3.5尺寸及外形
3.5.1钼方条:(15~20)mm×(15~20)mm×(L)mm,长度L的尺寸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3.5.2钼圆条:(15~90)mm×(L)mm,长度L的尺寸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3.5.3钼板坯:(12~100)mm×(≥45)mm×(L)mm,长度L的尺寸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3.5.4Mo-1垂熔条的弯曲度不大于4mm. 3.5.5需方对尺寸公差有要求时,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3.6外观质量
3.6.2烧结条和板坯允许有产品与产品、产品与烧结炉体接触所形成的痕迹. 3.6.1Mo-1产品表面呈灰色或暗灰色金属光泽,不应有吸水现象.校直条表面允许有氧化色.3.6.3Mo-1产品不应有过熔、鼓泡、分层、裂纹、表面粗大结晶,不应有影响使用的掉边、掉角、麻坑.3.6.4Mo-1垂熔条的夹头部分应切除.
4试验方法
4.1产品的化学分析方法按GB/T4325(部分)的规定进行.4.2产品的密度测定按GB/T3850的规定进行.4.3产品断面晶粒度测定按GB/T6394的规定进行. 4.4产品尺寸及外形用相应精度工具测量.4.5产品的外观质量用目视检查.
5检验规则
5.1检查和验收
5.1.1产品应由供方进行检验,保证产品符合本标准规定,并填写产品质量证明书.
2
5.1.2需方应对收到的产品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不符合时,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3个月内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仲裁取样由供需双方共同进行.
5.2组批
需双方协商确定. 产品应成批提交验收,每批由同一牌号、同一规格、同一生产工艺的产品组成,每批产品重量由供
5.3检验项目及取样
每批产品的检验项目及取样见表2.
表2
检验项目 取样数量及位置 要求的章条号 试验方法的章条号化学成分 每批任取一件或取随炉试样,在每件的任意处取 3 2 4 1密度和断面品粒度 每批任取一件或取随炉试样,在每件的任意处取 3 3 3 4 4 2 4 3尺寸及外形 逐件 3 5 4.4外观质量 逐件 3 6 4 5
5.4检验结果判定
5.4.1化学成分检验不合格时,允许加倍取样重复试验,重复试验仍有一个结果不合格时,判该批产品
不合格.
5.4.2密度检验不合格时,允许加倍取样重复试验,重复试验仍有一个结果不合格时,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5.4.3尺寸及外形、外观质量检验不合格时,判该件产品不合格.
6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质量证明书
6.1标志
产品外包装上应注明:供方名称、产品名称和牌号、规格、批号、净重.
6.2包装
产品用本箱或纸箱外包装,内用槽型泡沫板或防潮纸包装.如有特殊要求,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6.3运输
产品运输时,应防止潮湿,不得剧烈碰撞.
6.4贮存
产品应存放于通风、干燥和无酸碱气氛之处,严防氧化.
6.5质量证明书
每批产品应附有产品质量证明书,其上注明:
a)供方名称、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