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3494-2012直接法氧化锌.pdf

检验,氧化锌,牌号,级别,采样,推荐性国家标准
文档页数:7
文档大小:1.42MB
文档格式:pdf
文档分类:推荐性国家标准
上传会员:
上传日期:
最后更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3494-2012代替GB/T3494-1996

直接法氧化锌

Zinc oxide produced by direct method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T3494-1996《直接法氧化锋》.与GB/T3494-1996相比,本标准主要变化如下:

一产品分类由原来的两个增加为三个,增加陶瓷用氧化锌ZnO-C1、ZnO-C2两个牌号.

本标准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43)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湖南水口山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平、曾大明、李宇峰、杨辉、蒋冬生.

GB 3494-83;GB/T 3494-1996

直接法氧化锌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直接法氧化锌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质量证明书及合同(或订货单)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以锌精矿为原料经火法处理而得到的氧化锌.直接法氧化锌主要用于橡胶、涂料、陶瓷、电缆、玻璃、搪瓷、石油、化工等行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709颜料遮盖力测定法GB/T3185氧化锌(间接法)GB/T4104直接法氧化锌白度(颜色)检验方法GB/T4372(部分)直接法氧化锌化学分析方法GB/T5211.2颜料水溶物的测定热萃取法 GB/T5211.3颜料在105C挥发物的测定GB/T 5211. 15 颜料吸油量的测定GB/T5211.16白色颜料消色力的比较GB/T5211.18颜色筛选物的测定水法手工操作 GB/T6678化工产品采样总则GB/T8170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3要求

3.1产品分类

氧化锌的分类、级别和牌号的规定见表1.

表1氧化锌的分类、级别和牌号

类别 级别 牌号 主要用途x 一级 ZnO-X1 主要用于橡胶等工业部门二级 一级 ZnO-X2 ZnO-T1T 二级 ZnO-T2 主要用于涂料等工业部门三级 ZnO-T3一级 ZnO-C1C 二级 ZnO-C2 主要用于陶瓷等工业部门

GB/T 3494-2012

3.2化学成分

各种牌号氧化锌的化学成分和物理性能应符合表2的规定.

3.3 氧化锌不应带有外来夹杂物.

3.4氧化锌应呈白色粉末状.

表2氧化锌化学成分和物理性能

指标项目 ZnO-X1 ZnO-X2 1L-O ZnO-T2 ZnO-T3 Zn-C1 Zn-C2氧化锌(以干品计)/%,不少于 99 5 99 0 99 5 99 0 98 0 99 3 99 0氧化铅(PbO)/%,不大于 0.12 0.20三氧化二铁(FeO)/%,不大于 - - 0 05 0 08氧化锅(CdO)/%,不大于 0 02 0 05氧化钢(CuO)/%,不大于 0 006 -锰(Mn)/%,不大于 0 000 2 -金属锌 无 无 无盐酸不溶物/%,不大于 0 03 0 04 - 0 08 0 08灼烧减量/%,不大于 0 .4 0 6 0.4 0 6 - 0.4 0 6水溶物/%,不大于 0.4 0 6 0.4 0 6 0 8 0 4 0 6筹余物(45xm提筹)/%不大于 0 28 0 32 0 28 0 32 0 35 0 28 0 32105C挥发物/%不大于 0 4 0.4 0.4 0 4 0.4 0 4 0 4速盖力-不大于/(g/m²) 150 150 150吸油量-不大于/(g/100g) 18 20 20消色力不大于/% 100 95 95颜色(与标准样品比) 符合标准注:如有特殊要求,由供需双方协商.

4试验方法

4.1 化学成分的测定按GB/T4372的规定进行.4.2盐酸不溶物的测定按GB/T3185的规定进行. 4.3灼烧减量的测定按GB/T3185的规定进行.4.4 水溶物的测定按GB/T5211.2的规定进行.4.5 筛余物的测定按GB/T5211.18的规定进行.4.6 105C挥发物的测定按GB/T5211.3的规定进行. 遮盖力的测定按GB/T1709的规定进行.4.7 4.8 吸油量的测定按GB/T5211.15的规定进行.4.9 消色力的测定按GB/T5211.16的规定进行.2

4.10颜色的测定按GB/T4104的规定进行.

5检验规则

5.1检查和验收

5.1.1产品应由供方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或合同(或订货单)的规定,并填写质量证明书.5.1.2需方应对收到的产品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或合同(或订货单)的规定不符时,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2个月内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仲裁取样在需方由供需双方共同进行.

5.2组批

每批产品应由同一牌号产品组成,批量不限.

5.3取样方法

5.3.1复验和仲裁按批取样,取样数按GB/T6678的规定见表3.

表3复验、仲裁采样的规定

总体(批)产品的袋数 最少采样袋数1~10 全数11~49 1150~64 1265~81 1382~101 14102~125 15126~151 16152~181 17182~216 18217~254 19255~296 20297~343 ~450 23451~512 24>512 3×/N(N为该批的总袋数)

资源链接请先登录(扫码可直接登录、免注册)
①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如果您对本资料有版权申诉,请及时联系我方进行处理(联系方式详见页脚)。
②由于网络或浏览器兼容性等问题导致下载失败,请加客服微信处理(详见下载弹窗提示),感谢理解。
③本资料由其他用户上传,本站不保证质量、数量等令人满意,若存在资料虚假不完整,请及时联系客服投诉处理。
④本站仅收取资料上传人设置的下载费中的一部分分成,用以平摊存储及运营成本。本站仅为用户提供资料分享平台,且会员之间资料免费共享(平台无费用分成),不提供其他经营性业务。
投稿会员:匿名用户
我的头像

您必须才能评论!

手机扫码、免注册、直接登录

 注意:QQ登录支持手机端浏览器一键登录及扫码登录
微信仅支持手机扫码一键登录

账号密码登录(仅适用于原老用户)